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陈泽涛
留言日期:
2024-04-10
主题:
对《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中关于科技企业加速器相关条款咨询
内容:
第十二条
第3点:孵化场地应相对集中。对于“相对集中”如何定义?是否有具体要求?
第5点: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加速融资服务的能力,设立或合作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加速孵化资金。如何定义“加速孵化资金”?是否加速器有能力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即可?
第5点: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数量1家(含)以上。是否明确是在入驻载体期间企业获得投融资?获得投融资的认定是否不局限于加速孵化资金的投资?
第6点: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同一产业领域的标准如何界定?数字经济可以算是一个产业领域吗?
第6点: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2家(含)以上。“有效知识产权”是否有相关标准,例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都算吗?
望答复,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