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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问题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21-01-18 11:33:07

  问:请问《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7〕4号)》第十八条说: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的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然后第二十八条说: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无不良信用的,项目财政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 2 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我想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经费是不是在拨付之后的两年内必须用完,否则就当作财政结余资金回收?

  回复:您好,第28条适用于事前资助项目,项目财政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项目验收通过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原则上是用于补充立项时预算编制的科目支出,无结余资金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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