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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中关于科技企业加速器相关条款咨询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4-04-16 09:46:47

  问:第十二条 第3点:孵化场地应相对集中。对于“相对集中”如何定义?是否有具体要求? 第5点: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加速融资服务的能力,设立或合作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加速孵化资金。如何定义“加速孵化资金”?是否加速器有能力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即可? 第5点: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数量1家(含)以上。是否明确是在入驻载体期间企业获得投融资?获得投融资的认定是否不局限于加速孵化资金的投资? 第6点: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同一产业领域的标准如何界定?数字经济可以算是一个产业领域吗? 第6点: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2家(含)以上。“有效知识产权”是否有相关标准,例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都算吗?

  答:对于第3点,指相对集中于某层/栋/区,不能跨区且一般申报的场地不能超过3个。具体需视实际分布情况确定。对于第5点,需要有设立“加速孵化资金”的文件制度等相关佐证材料及实际存款证明。不仅仅只是提供融资服务。入驻企业获得投融资的时间需是入驻加速器后。不局限于加速孵化资金的投资,外部投融资皆可。对于第6点,数字经济可以算是一个产业领域。“有效知识产权”指在有效期的专利、软件著作、商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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