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州市超算服务券实施方案(试行)》意见的通知
穗科创字〔2016〕2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天河二号”广泛应用效能,推动超算应用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激发企业、创客利用“天河二号”的积极性,我委草拟了《广州市超算服务券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须署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请于2016年9月8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专此通知。
联系人:郭嘉祥,电话:83124149
传真:83124053
联系地址:连新路45号908室
电子邮箱:49340197@qq.com
附件:《广州市超算服务券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6年9月1日
附件:
广州市超算服务券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是国家“十二五”期间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为进一步加快发挥“天河二号”广泛应用效能,推动超算应用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激发企业、创客利用“天河二号”的积极性,提升创新研发速度,提高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超算服务券是指政府财政科技资金采用补助方式,向我国行政区域内科技型企业及众创空间发放的,用于购买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开展的高性能计算和云计算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
第二条 超算服务券支持对象为:
(一)科技型企业:在我国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企业。
(二)众创空间:已纳入广州市众创空间登记范围,且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为广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超算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鼓励创新、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负责我市超算服务券的方案制定、组织领导、核实监督,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市科技创新委负责超算服务券的日常管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核实超算服务券兑现申请。
市财政局负责核实超算服务券经费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与结算,对超算服务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超算服务券采用电子券形式,自发放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逾期不可使用。超算服务券仅用于申领企业、众创空间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第六条 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市财政局确定本年度超算服务券发放额度,纳入当年度科技创新券发放规模内,且年度科技创新券(含超算服务券)发放额度应结合当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规模确定。
第七条 超算服务券补助额度为:
(一)对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企业或众创空间,超算服务券可支付单项技术服务合同金额的40%,每个企业或众创空间每年最高申请获取超算服务券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于非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中国境内科技型企业,超算服务券可支付单项技术服务合同金额的1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申请获取超算服务券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超算服务券采取网上申请、集中受理、定期发放方式。申领企业、众创空间登录超算服务券管理系统,填写《广州市超算服务券申请表》,将相关申请材料加盖公章扫描后上传至系统,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1份至市科技创新委。
第九条 超算服务券申请材料为:
1.《广州市超算服务券申请表》。
2.企业、众创空间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众创空间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购买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开展的高性能计算或云计算服务的服务合同。
第十条 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拟发放企业或众创空间名单在市科技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拟发放企业或众创空间名单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及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创新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
市科技创新委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市科技创新委成立复核工作小组,对复核申请提出复核意见,并由市科技创新委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公示期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企业、众创空间在线发放超算服务券。
第十一条 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统一申请兑现超算服务券。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凭履行完毕的技术服务合同,登录超算服务券管理系统,填写《广州市超算服务券兑现申请表》,将相关兑现申请材料加盖公章扫描后上传至系统,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1份至市科技创新委。
第十二条 超算服务券兑现采取网上申请、全年受理、集中核实的方式。市科技创新委每年根据核实数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兑现申请材料如下:
(一)《广州市超算服务券兑现申请表》。
(二)经广州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
(三)与技术服务合同对应的广东省技术合同登记申请书。
(四)与技术服务合同对应的发票。
(五)已使用的电子超算服务券。
(六)科技创新成果证明文件,包括交付的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有利于证明自身工作效率及服务能力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技创新委对兑现申请进行核实,提出拟兑现名单。拟兑现名单在市科技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企业或众创空间名称、技术服务合同名称、兑现金额。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兑现名单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及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创新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
市科技创新委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市科技创新委成立复核工作小组,对复核申请提出复核意见,并由市科技创新委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兑现项目,纳入市财政预算库,由市科技创新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兑现经费至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并在市科技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
第十六条 科技型企业、众创空间及国家超级计算广州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超算服务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真实合法地使用超算服务券,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同一服务项目不能同时申请超算服务券和科技创新券。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