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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15-04-17 06:38:54

穗科创字〔2015〕74号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由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起草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4月17日起在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建议意见的途径如下:

  一、4月27日前,登录以上网站,网上提交意见;

  二、将书面意见寄至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府大院4号楼4楼415,邮政编码:510032,电话:020-83124129,传真:020-83124029;

  三、将意见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kjj409@163.com。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年4月16日


  附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

建设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加快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是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幅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速双轮驱动发展,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创新型城市的客观需要。进一步深化拓展我市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合作,积极引入高端研发资源建立新型研发机构,有利于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加速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过程中亟需的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产业化,推进我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指在广州市辖区内以多种主体投资、多样化模式组建、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化模式运作,充分运用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在资金、技术、人才方面的优势,促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衔接,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体现职能定位综合化、研发模式集成化、运营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法人组织。国家、广东省对新型研发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一般按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组建,到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按规定享受科研设备进口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新型研发机构有特定需要的,也可以按事业单位形式组建。由市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经市编办审批后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管理,由区组建的经区编办审批后由区科技行政部门管理。除由市政府决策明确的外,以事业单位形式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按照无级别、无编制、无人员经费的“三无”模式运作。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对以事业单位形式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本着“促进发展、不求所有”的原则,鼓励体制、机制创新:

  (一)在高端人才引进、人员薪酬制度等方面,不受现行事业单位相应制度规定的限制,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二)赋予新型研发机构科研成果自主处置权,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或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办企业;

  (三)允许新型研发机构对为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给予转化收益奖励、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激励措施。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按工商登记注册以企业形式组建,按市场化运作,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产业孵化等活动。注册为企业的新型研发机构,参照《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有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规定,对其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后补助。

  第四条 广州市引进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发展定位、研究方向、阶段性目标及合理的经费预算,建设启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在启动期内政府按协议拨付启动资金予以支持。

  由市、区政府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要求高校、科研院所出资(包括科研仪器、知识产权等)比例不低于30%,选择技术成熟、产业化前景良好的项目,以团队、技术、设备捆绑的形式到位。

  由市、区政府引进的由知名企业或企业集团主导的新型研发机构,应由企业为主出资创办,政府给予配套支持。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合作各方应充分协商,提出建设方案和合作协议,市政府参与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协议须经市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

  第五条 市政府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重点引进扶持符合下列发展方向的新型研发机构:

  (一)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进行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并将创新成果优先在本地转化和产业化;

  (二)承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科学装置布局布点落户广州,支撑产业技术创新与转型升级;

  (三)基于产业发展预测进行前瞻式研发、专业科技孵化和衍生企业,并开展小试、中试以及同企业联合开展放大生产;

  (四)利用广泛的科研、产业网络优势,成立产业创新联盟(集群),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培养产业化专业人才;

  (五)集聚各类高端创新资源,具有国际国内领先优势,创新资源和高端人才集聚效应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

  第六条 新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设立理事会的,市政府不再参与理事会的组成。市政府领导已担任新型研发机构理事会职务的,可以视情况退出或进行调整。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搭建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对接机制,为新型研发机构的成果转化提供支持。

  在建设启动期内,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当以减租、免租等多种方式为新型研发机构办公和研发用房提供便利;新型研发机构在发展过程中确需用地的,市、区政府根据其实际选址,按协议和有关规定程序优先为其划拨或出让用地。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市研发机构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在市科学技术经费中安排不少于2亿元,用于支持研发机构的启动建设运营和持续建设发展。市研发机构发展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可用于研发机构设备购置、项目研发、人员经费、办公运行经费,以及对研发机构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奖励等,对各项用途不设比例限制。

  每年根据实际需求,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市研发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报市政府批准。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市研发机构发展专项资金制定专门的使用管理办法。

  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启动期内,应设定阶段性发展目标,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的实际建设进度和发展需求,分期投入启动建设运营经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启动期满后,根据建设与发展需求,可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市研发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逐年递减原则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运行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以多种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成果转化。引导在穗金融机构为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科技企业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通过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对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以阶段参股等方式引导社会创业投资机构依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创投基金,支持科研机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科研机构成功在广州地区转化落地的成果,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一定比例从市研发机构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研发机构和承接企业奖励。

  国家、省有关部门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投入资金支持有明确资金配套要求的或经市科技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的新型研发机构基建建设所需资金,报市政府批准后从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安排。其他合作方也应以多渠道多方式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予以持续支持。

  第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告机构发展情况和科技创新活动情况。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确定的时间节点,按人才集聚、创新产出、技术辐射、成果转化效益以及自主发展能力等,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阶段性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结果作为市政府分期投入和后续支持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已签订协议在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中遇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提请合作各方协商解决:

  (一)对已签订协议中建设内容、目标与建设发展实际不符的,可协商变更合作协议或签署补充协议;

  (二)对体制机制不顺严重影响建设发展的,可协商调整研发机构体制,变更单位注册性质;

  (三)对建设经费已按市科技计划项目下达而难以支持人力资源运营成本的,可申请调整建设经费的性质,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经费支出结构。

  第十一条 对支撑和引领全市科技进步、高端人才培育、产业升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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