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热点咨询问答
(2020年8月修订)
一、基础篇
(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两证整合”(或“两证合一”)指的是什么?
答:经国务院同意,原“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这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即“两证整合”。
1.对于来华工作90日以上的外国人,入境前需申办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外国专家群体)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普通外国人群体),统一改为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通过信息系统在线发放,用人单位或外国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相应的,入境后需申办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改为申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2.对于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外国人,可申请(短期)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者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
(二)本项业务的政策文件、详细办事指引?
答:主要政策:1.《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2.《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本市详细办事指引,请见“广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事指引”,或者参阅微信公众号“广州外国人服务”。
(三)本项业务的咨询电话?
答:广州政府服务热线:12345。本业务属中央事权,各地统一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申办。需详细咨询、反映的问题请至服务窗口办理。
(四)本项业务服务窗口的地址、办公时间?
答:请见市科技局网站的《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启用广州市外国人工作许可服务大厅的通知》中的《广州市外国人工作许可受理服务窗口一览表》。
(五)通过12345热线、网络等渠道反映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宜,并需要职能部门跟进,应提供哪些基础信息?
答: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有关规定,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属中央事权,涉及外交、公安、工商、税务、社保等多个部门,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地方稳定。为及时核实情况,解决疑难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并完善用人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反映问题需提供用人单位名称、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业务申请编码、反映人姓名、身份证号,反映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等真实、完整信息。
(六)本项业务是网上办理还是纸质办理,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网上审查和纸质核验结合。用人单位首先需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注册,成功后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网上预审通过后,向服务窗口递交纸质材料核验(全流程网办业务、免核验业务等除外),审批通过后领取许可决定书、证件等。详见“广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事指引”。
(七)本项业务如何查询办理进度、时限?
答:本项业务在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部署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审批。用人单位登录该系统提交申请后,可在系统中实时查询进度、结果。办理进度按照办理流程,可大致分为:预审、受理、审查和决定环节。其中“决定通过”或“决定不通过”为业务事项的最终审批结果。
各环节办理时限,详见“广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事指引”。
(八)本项业务的申办主体是?
答:本项业务的申办主体是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的用人单位。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手续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等业务时,需以实际用人单位的名义发起申请,并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具体受委托人和委托事项,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九)单位聘请外国人来华工作一般有哪些手续?
答:以境外的外国人新申请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为例:
1.外国人入境前,用人单位需为其向市外国专家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2.外国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及其他所需材料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Z字签证。
3.外国人凭Z字签证入境后15日内,单位需为其向市外国专家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4.外国人凭Z字签证入境后30日内,单位需为其向市公安出入境部门申办工作居留许可。
*注:境内申请来华工作(90日以上)情形、申请来华工作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90日及以下)情形,具体流程略有不同。详见“广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事指引”。
二、政策篇
(一)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的单位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1. 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二)本项业务的申请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人基本条件
答:(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作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申请条件
答: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计点积分在85分以上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可给予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具体认定标准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专发〔2017〕40号文附件)。
3.作为“外国专业人才(B类)”的申请条件
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专发〔2017〕40号文附件)。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作为“其他外国人员(C类)”的条件
答: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认定标准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专发〔2017〕40号文附件)。
(三)境外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要求领事认证有何作用?
答: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境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法律效力。有关知识详见中国领事服务网或咨询外事部门。
(四)哪些人群来华工作不需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
答: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入境工作均需申办本项行政许可,法律、法规明确免办的除外(如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人员;持《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等)。
华侨为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不需办理本项许可。
(五)驻华代表机构的外籍代表是否需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答:需要。已持Z字签证依法入境的该类人员,按照外专发〔2017〕36号文中的“境内申请”情形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驻华代表机构在信息系统进行单位注册时,应按政策要求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代表证等相关材料。
(六)广州市人才绿卡是否可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在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因此,外国人来穗工作需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法律法规明确免办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等合法工作证件。
来穗工作的外国人,如本身已持有广州市人才绿卡(有效期内),可按照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待遇条件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享受相应便利措施。
(七)原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是否仍有效?
答: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包括外国人短期工作许可和工作证明)、《外国人就业证》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工作的需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详见“广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事指引”。
(八)之前在国内其他城市已办理了《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现准备到广州工作。应如何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答:需先向原城市的有关部门申请注销《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之后由广州的按照我市办事指引申请办理(详见“广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事指引”)。
(九)之前在广州办理的《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即将到期,应如何注销?
答: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填写《注销申请表》,并向服务窗口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服务窗口核验无误后出具《注销证明》并将原工作证件剪角退回。详见市外国专家局网站 “办事指南”栏目公布的办事指引。
(十)《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如何办理年审、延期、变更业务?
答:上述证件已经不需年审,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需要继续在原单位和岗位工作,或者变更个人信息事项的,应申办新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详见“广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事指引”。
(十一)正在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因故不能履职,可否终止或撤销相关申请?
答:可以。在国家信息系统有关功能完善前,向服务窗口提交纸质申请办理(申请书参考样式详询服务窗口)。
(十二)已获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可否重新申请以变更签证的办理地?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应提前向我国外事部门或出入境部门了解签证手续的办理要求,慎重选择Z字签证办理地点(原则上应为外国人的国籍国)。许可通知审批通过后,有关信息即通过国家信息系统发至中国驻签证地的使领馆留存比对,不可重新办理。
(十三)60周岁以上可否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答:按政策,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外国专业人才(B类)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其他外国人员(C类)年龄不可超过60周岁。
(十四)以英语为母语或第一语言的国家和地区有哪些?
答:阿森松、澳大利亚、百慕大群岛、英属南极领地、英属印度洋领地、加拿大、福克兰群岛(即马尔维纳斯群岛)、直布罗陀、英国格恩西岛、圭亚那(原名英属圭亚那)、爱尔兰、马恩岛(英属爱尔兰海域领地)、泽西岛、新西兰、皮特凯恩群岛、新加坡、南非、塞浦路斯的亚克罗提利与德凯利亚的英属地区、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奇群岛、圣赫勒拿岛、特里斯坦-达库尼亚群岛、英国、美国、美属维京群岛、安提瓜和巴布达、安圭拉、巴哈马群岛、巴巴多斯岛、英属维京群岛、英属开曼群岛、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牙买加、蒙特塞拉特岛、圣基茨岛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十五)发现外国人非法就业(工作)应如何举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十六)企业是否可以招用外国学生来华实习?
答: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专发〔2017〕40号附件)的规定,外国学生来华实习,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确定为C类,实施配额制管理(实施配额制管理的人员,包括根据政府间协议来华实习的外国青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远洋捕捞等特殊领域工作的外国人等)。
在外国实习生的招收方面,目前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且生效的政府间协议只有2个,分别是“中法千人实习生计划”和“中德青年实习交流计划”。法国、德国学生可到我国进行实习,实施配额制管理。具体申请可详见“广州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事指引”。
三、操作篇
(一)用人单位遇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操作问题、技术故障,应如何反馈处理?
答:该信息系统为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开发和部署,系统首页“技能培训”等栏目已经公布了“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常见问题v1.1”等指引文件。用人单位可首先对照检查有关操作,遇到技术故障的可拨打系统首页公布的全国统一技术支持电话(电话:010-58884202),或邮件反馈至lhgzpt@163.com。
需要专门操作辅导的请直接至本市服务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对照信息系统界面进行指引辅导,或者截图记录后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处理。
如发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无法打印或下载的,由于各地网络传输情况、实时数据量不同,审批通过后信息系统通常需要1小时的数据处理时间来生成该文件。请用人单位注意操作间隔时间。
(二)信息系统中的“单位注册地址”、“实际办公地址”应如何填写?
答:1. 用人单位需如实填写单位注册地址、实际办公地址,并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保持一致。2. 单位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时,原则上用人单位应按就近原则,向实际办公地址对应的服务窗口申办工作许可有关业务。
(三)信息系统上传的附件图片应为何种格式?
答:该系统支持上传PDF、JPEG等多种图片格式,需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或拍照件。同时,为保障内容显示的完整、连续性,同一个文件的不同页面应尽量扫描(整合)为一个完整的PDF文件(如申请表、合同等)。
(四)用人单位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业务,在信息系统注册时应采用什么名义?是否需出具(上传)委托书,证明该笔业务委托专门服务机构办理?
答:需以用人单位名义发起申请,用人单位、专门服务机构均需在信息系统注册。具体办理各项业务时,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具体受委托人和委托事项,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举例:XXX公司(用人单位名称、信用代码)委托XXX公司(专门服务机构名称、信用代码)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办理XXX(申请人姓名,护照号XXX)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XXX业务。
(五)用人单位并未委托专门服务机构,由本单位员工办理业务,是否也需上传委托书?
答:是的。单位注册时需填报、上传经办人信息(包括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以明确人员责任。
(六)用人单位可否将专门服务机构的员工注册为本单位的业务经办人?
答:不可以。
1.单位经办人应为本单位的正式员工。专门服务机构的员工应在其本单位账号下注册。
2.如委托专门服务机构办理有关业务,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本单位在国家信息系统的账号密码,避免个人隐私和单位数据泄露、修改的风险。办理申请业务时,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受委托人员和具体委托事项,填写专门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3.到窗口办理业务须携带身份证件。经窗口查验,确认为单位经办人员或者已提交了委托书的专门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后办理。
(七)申请材料清单中的“行业许可证明文件”,应如何获取?
答:人力资源服务、民办教育、化妆品生产、食品经营、金融、保险、医疗机构、律所等特定行业可能涉及行业许可。如不属于相关行业则无须上传。如何获取“行业许可证明文件”,可咨询本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许可的发证机关)。
(八)注册时用人单位需上传本单位的公章样式到信息系统。但大型企业的总部公章申请使用不便,如将总部公章的样式上传备查,今后难以确保每次办理业务均能加盖该公章,审查材料可能出现公章不一致的问题。对此,如何处理?
答:可使用本单位授权的部门公章。具体以国家信息系统中的要求为准。
(九)用人单位在信息系统注册成功后,有关信息或材料需进行更新,如何操作?
答:在信息系统申报端“变更单位信息”功能办理。
(十)信息系统中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应如何填写?
答:需填写申请人近十年的连续工作经历(“工作”应为全职工作)。如某个时间段为待业状态,单位名称、工作岗位、职务、工作任务填写为“无”。
(十一) “工作资历证明”应如何正确开具?
答:“工作资历证明”的主要作用在于证明申请人具有与拟从事岗位相匹配的工作经历。因此无需由所有曾经工作单位出具该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以下政策要求即可:
1.申请人的专业经历与拟从事岗位(职务)相匹配(累计时间一般应在2年及以上)。
2.材料形式符合要求,即“工作资历证明”应“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中的(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工作资历证明采用承诺制。
(十二)外专发〔2017〕36号文中“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的有关要求如何理解?
答:1. 用人单位一般应提供中文合同,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经许可决定机构认定的用人单位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用人单位,入境前无法提供聘用合同的,可提供任职证明,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提交聘用合同,必要内容需前后一致;如不一致,需重新申请许可,但薪酬提高或者职务(职位)提升的除外。
2.任职证明适用于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
3.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应由该服务合同的境内方作为用人单位来申请工作许可。申请时,提交“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材料包括:(1)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2)服务合同境内方出具的任职证明;(3)服务合同境外方出具的聘用合同,证明该境外企业为申请人的境外雇主。
4.派遣函适用于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如为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除提交派遣函外,还需提交申请人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5.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派遣函)的内容应包括双方主体、工作地点、职位、内容、薪酬、期限、盖章页(签字)等要素。缺少上述内容的,另行补充说明。
(十三)“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有何作用,何时生效?新办工作证人员在信息系统中的“合同/任职开始时间”、“合同/任职结束时间”如何填写?
答:1. 聘用合同(任职证明)是判定用人单位和外国人之间工作法律关系的重要文件,也是许可审批外国人工作岗位、内容、薪酬、工作时间等内容的重要依据;根据有关法规,建议合同的条款中注明“关于在中国工作的相关内容自获得中国政府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起生效”。
2.根据正常审批需时,“合同/任职开始时间”一般可设为提交网上审核之日起顺延15-30个工作日后,“合同/任职结束时间”不应超过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外国人职业资格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3.如外国人入境较晚,开始工作时间晚于原合同约定时间,可在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提交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来华工作起始、结束时间,以免按原合同时间审批的工作证件有效期不足。但补充协议约定的工作起始时间,应不超过原合同约定时间3个月。超期需重新申请工作许可。
(十四)申办工作证件延期时,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如何填写?
答:1. 原《劳动合同》有效的情形(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按照原《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填写。
2.已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情形。延期时填写的起始日期应按照新《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填写。
3.原《劳动合同》有效期不足一年且已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情形。延期时,根据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件(含《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等)结束日期填写,即外国人原工作证件的结束日期作为延期的合同起始日期在系统中填写。
(十五)关于“副学士”学位,是否可视同于“大学本科”?
答:不可以,视同“大专”,低于大学本科。
(十六)关于“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1、某些国家可能有多种不同层次(本地、州、联邦)的无犯罪证明,有无特定层次要求?2、签发后在多久的时间内有效?3、经常居住地的概念?
答:1. 任一层次均可;2. 出具部门对“有效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签发时间最长应在6个月内,超期不予认可;3.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十七)香港/澳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能否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
答:根据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业务中“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的要求,申请人持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必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
一是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二是申请人应提交在申请来华工作前已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即证明该“无犯罪记录证明”为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区出具的);
三是该无犯罪记录证明签发时间应该在6个月内。
满足以上条件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符合“外国人工作许可”申请的材料要求,可以作为申请材料提交。
(十八)关于“体检证明”材料的要求,如何理解?
答:根据外专发〔2017〕36号文,身体健康是外国人来华工作的基本条件之一。用人单位应提前了解来华工作外国人身体健康情况以及境内检验检疫机构的体检程序、时间要求,合理安排签证、体检等环节的时间。关于体检材料:
1.出具部门应为中国检验检疫机构,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如日中友好医院等),签发时间在6个月内;
2.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时,如所在国家(地区)暂无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有关体检材料可采用承诺制(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中勾选相应的内容并签名,作为承诺材料上传附件;或者另文出具承诺函)。待外国人入境后,及时至境内检验检疫机构体检并在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提交体检材料。
(十九)企业是否需提供经营情况资料和聘用员工情况以供核查?
答:根据国家政策,用人单位需依法设立和正常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且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工作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许可受理或决定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对于小、微型企业,为加快核查程序,申请时应一并提供以下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企业近一年纳税情况(纳税申报表,地税部门的含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等情况的完税证明,国税部门的含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出口退税等情况的纳税证明),聘用中外员工情况(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已获工作许可外国员工数等)。大、中型企业另行抽查(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见外专发〔2017〕40号文)。
(二十)非中文材料有何翻译要求?
答:非中文材料需由广州地区正规公证机构出具中文翻译件(护照和国际旅行证件除外);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出具的翻译件同样认可。
受理或决定机构认为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严重不符的,可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
(二十一)申请材料如出现学历(学位)证书等显示的姓名与申请人的护照姓名不一致,应如何证明为同一人?
答:申请材料如有姓名不一致情况出现,用人单位应提交由申请人国籍国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二十二)用人单位与申请人之间可能采用日薪、年薪等计酬方式,但信息系统中只能填写“月薪”,如何处理?
答:按照日薪×30或年薪÷12换算成月薪的方式填写。
(二十三)信息系统打印出的《申请表》有部分信息为空白,是否需要人工补充填写?
答:需要,如实补填。
(二十四)许可决定通过后,如何判断《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已制证?单位经办人需携带什么证明材料前往领证?
答:1. 当国家信息系统“进度信息”页“制证阶段”栏下“证件查验”项目显示为勾选完成状态,则表示证件已制好,可至服务窗口领取。2. 领取时,应由用人单位(或专门委托机构)在信息系统登记的经办人,携带业务受理单、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等前往服务窗口办理。3.如属于持原《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转办《工作许可证》的业务,应在领取新证时一并提交上述旧证件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