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健康医疗协同创新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穗科创〔201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广州市健康医疗协同创新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加强重大专项管理,现将《广州市健康医疗协同创新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健康医疗协同创新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年6月1日
附件
广州市健康医疗协同创新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广州地区健康医疗科研、诊疗及服务优势,搭建广州健康医疗协同创新平台,加快健康医疗新技术创新及临床应用,经市政府同意,设立“广州市健康医疗协同创新重大专项”(下简称“重大专项”)。为保障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加强重大专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总体目标:整合广州地区科研、临床资源,针对严重影响人民健康的重大传染病、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开展联合攻关,打造健康医疗协同创新平台,探索并建立包括医疗诊治一体化技术创新、科技经费投入方式创新、协同攻关机制创新在内的健康医疗创新“广州模式”,形成疾病的预防、早期筛查和诊断、治疗和控制的综合防治体系,创造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切实做到“顶天立地为人民”。该重大专项近期目标:结合华南地区重大和高发疾病的实际情况,利用3-5年左右的时间,力争在部分重大疾病综合防治、部分临床诊疗新技术应用等领域取得突破,部分临床技术、产品实现产业化,在惠及民生的同时提升广州国际医疗中心地位。
第三条 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建重大专项工作委员会,负责专项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原则:
(一)突出重点。以“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全链条优化”为出发点,以本地区常见多发重大疾病资源优势和预防诊治技术优势为切入点,聚焦目标,切实解决关键问题,力求尽量减少重大疾病发病率,提高疾病治愈率,提升患者生活质量。
(二)创新模式。突出新技术应用的创新,做好早发现早诊断、个性化治疗、预后康复等全链条综合防治;突出科研经费投入的创新,探索部分经费用于机动追加投入;突出项目组织形式的创新,根据重点攻关方向,成立协同创新联盟,发挥联合攻关优势。
(三)注重成效。建立健全重大专项监督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对重大专项的执行情况与成效进行跟踪检查,对重大专项的成果予以大力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重大专项工作委员会,整合各方力量,统筹推进健康医疗协同创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工作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名誉主任,市分管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市科技、发展改革、工信、财政、卫生、国资管理、食药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任成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规范重大专项的管理;
(二)审定重大专项重点方向、专项总师人选、各专题首席科学家人选,审核重大专项实施计划;
(三)审定重大专项年度工作报告;
(四)负责统筹指导重大专项目标定位、实施推进、绩效监督等涉及重大专项全局的主要工作。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设专项总师。在重大专项执行期内,专项总师作为重大专项项目总牵头人,负责统筹重大专项的实施和管理,审核重大专项各专题首席科学家人选,指导各专题组建协同创新课题组,协调推进各专题组织实施。专项总师同时任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专项总师人选由工作委员会名誉主任提名,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部门,作为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重大专项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
(二)研究提出重大专项实施方案;
(三)协助开展重大专项的审核、论证;
(四)协调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跟踪重大专项的总体进展情况;
(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大专项的中期检查、绩效评估和总结验收;
(六)将重大专项立项情况、研究进展和成果向社会公示或公开;
(七)承担重大专项日常组织协调和联络沟通工作等。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下设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市专家库或国内相关领域知名专家选取,并邀请所聘外地专家加入我市科技专家库,负责指导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专家组成员人选由专项总师提名,工作委员会审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开展重大专项的审核、论证,研究提出重大专项重点方向和实施计划;
(二)对各专题实施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提出专题首席科学家人选建议,对各专题和项目的任务分配及经费安排提出建议;
(三)对重大专项实施中涉及专项目标、技术路线、预算、进度等重大调整问题提出意见;
(四)对重大专项年度及总体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第九条 各专题实施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首席科学家要求是本领域的领军人物,能够将主要精力投入本专题的具体实施工作。首席科学家同时作为专家组成员。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建专题协同创新课题组,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二)负责专题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组织专家对本专题申报项目进行初评,研究并提出本专题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负责专题各项目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和协调;
(四)提出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的建议。
第十条 重大专项项目实行承担单位负责制,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承担单位要为项目的实施做好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 组织立项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征集为主的方式遴选项目。
第十二条 专家组根据重大专项总体目标,研究提出重大专项重点领域和方向,提出重点专题及首席科学家建议,报请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重点专题组织征集重大专项项目建议案,由专家组对项目建议案进行研究讨论,组织制定重大专项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重大专项项目。
第十五条 由专题首席科学家组织专家对本专题申报项目进行初评;由专项总师邀请国内外权威专家,会同专家组对重大专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各专题课题组根据专家论证结果进行调整。由专项总师汇总形成重大专项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包括专题组成、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目标与任务、验收指标和经费预算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相关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和专家名单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重大专项实施计划向社会公示后,提交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首席科学家牵头做好重大专项各专题项目的组织实施;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目标和内容,与各参加单位共同制定项目任务分解,做好重大专项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合同书有关内容,检查、督促项目相关配套条件的落实,负责专题日常检查与管理。各专题协同创新课题组积极配合重大专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专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协同创新课题组形成专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由重大专项专家组综合后形成重大专项年度工作报告,并报送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专题,由专题协同创新课题组提出书面意见,重大专项专家组提出审核意见,市科技部门核实。
第二十一条 重大专项各项目立项后的管理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完成后,重大专项总师根据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提出专项总结报告,报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专项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重大专项立项、研究进展、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成果、知识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协同创新课题组应与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许可等事项,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为实现专项总体目标提供保证。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各专题承担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促进科技成果优先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六条 使用重大专项财政经费购置和试制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其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内容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广州市健康医疗协同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