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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健康医疗协同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15-06-08 06:28:44

穗科创〔201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广州市健康医疗协同创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现将《广州市健康医疗协同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健康医疗协同创新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年6月1日

  附件

广州市健康医疗协同创新重大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州市健康医疗协同创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健康医疗协同创新重大专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广州市健康医疗协同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在市财政科技经费“产学研协同创新重大专项”中予以安排。

第二章 管理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广州市健康医疗协同创新重大专项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市科技部门、市财政部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专项总师、各专题首席科学家、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项目资金总预算、年度预算和项目资金安排。

  第六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项目资金年度编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将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全流程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配合市科技部门做好项目编制、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项目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的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开展拟立项项目预算审核,负责将重大专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专项总师组织重大专项专家组提出拟立项项目资金预算建议,审核项目执行过程中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经费调整申请,审定专题机动经费安排建议。

  第十条 各专题首席科学家组织专家对本专题拟立项项目经费预算提出初步建议,提出本专题机动经费安排建议。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资金安排原则和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从2014年起,每年市财政安排资金1亿元,连续实施5年,共安排资金5亿元。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主要支持围绕广州地区常见多发重大疾病资源优势和预防诊治技术优势,联合攻关组织实施的各个重大专题项目,资金全部为无偿资助。重大专项每年安排不超过4个专题。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安排由各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各专题首席科学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专项总师组织重大专项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和资金预算评估,有关情况报送重大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按前资助方式,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在《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财政资助经费,额度为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者拨付第二笔资助经费,额度为项目财政资助经费的50%。

  第十六条 每个专题预留不超过200万元作为机动经费,用于对本专题研究进展迅速、创新性强、应用前景良好的项目进行追加支持。机动经费预算由各专题首席科学家提出,专项总师审定,并由市科技部门与机动经费使用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书,首席科学家加具意见。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支出预算发生调整变更,按照《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虚假预算、出具虚假承诺的行为,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积极通过科技金融方式,鼓励引导国内外优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社会资金合作发起设立广州市健康医疗创业投资基金,争取国家、省、市、区各级资金参与投资,支持重大专项项目成果在本地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内容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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