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15年广州市支持台资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穗科创字〔2015〕5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2015年广州市支持台资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指南并开始项目征集。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年3月24日
2015年广州市支持台资企业
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指南
为鼓励引导在穗台资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提质增效,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转型升级,现依据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集广州市支持台资企业科技创新项目。本类项目结合我市台资企业实际,通过支持开展科技项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和创新成果,提升内控管理水平,再造生产流程,形成新产品和新工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步伐。
一、 项目要求
(一)支持方向
1.开展或联合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提升企业技术水平;
2.研发或联合研发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机器设备,实现企业生产经营设备的升级换代;
3.引进国(境)外先进技术成果到广州转化或产业化;
4.开发新产品或改进现有产品;
5.优化和提升生产制造流程和工艺,或研发新的生产制造流程和工艺。
(二)申报对象及要求
1.本指南申报对象为在广州市注册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资企业,包括以下 4 类:
(1)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1988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7号),台湾投资者以个人、公司、企业名义投资大陆并能提供相关证明的;
(2)根据商务部、国台办2013年2月20日《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规定:台湾投资者以其直接或间接所有或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企业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明确写明为“港澳台出资”的;
(4)企业税务登记证中明确写明为“港澳台企业”的。
若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的,上述台资企业须为第一申报单位,且成果转化地和实施地在广州市。
2.项目申报单位需具备以下能力:(1)具有组织完成项目的能力;(2)具有筹措全部项目经费能力;(3)具有承担因项目失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能力。
3.项目负责人(指申报书中列第一位的人员)为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事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三年以上,项目团队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最多只能参加2个项目。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也不能因为申报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
4.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与“广州市促进台资企业科技创新与转型升级服务中心”(依托单位是广州市光机电技术研究院)或境内外相关科研机构开展合作,推动项目顺利实施。与以上单位合作开展项目的,须提供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5.每个企业每年只可申报一个项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我委其他专项,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影响申报单位的信用评价。项目组织单位应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协调工作,突出重点,认真筛选和推荐优秀项目,避免重复申报。
二、 项目实施期限
本指南项目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上半年,实施期限为1年或2年。
三、 经费支持方式
本指南项目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资助方式,项目新增总经费要求为100万元(含)以上,由申报单位自筹经费先行投入;待项目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补助财政资金50万元。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指南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和立项后,先行投入组织研发活动并取得预期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给予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四、申报材料
(一)需在网上系统中提交的申报材料。
本指南项目通过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在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中填写项目申报书(申报书样本见附件1),并上传附件材料(彩色扫描件),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必须上传附件)
2.项目组全部成员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复印件。(必须上传附件)
3.若有合作单位的,应提供合作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责任、合作方式、产权归属、投入比例、收益分配等。(必须上传附件)
4.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提纲见附件 2,自愿上传附件)
5.能证明申报单位台资企业身份的其他材料。(自愿上传附件)
6.能证明项目前期研究基础与进展、项目水平相关文件(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授权证书、新药证书、临床批件、名牌产品证书、奖励证明等)。 (自愿上传附件)
7.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自愿上传附件)
(二)需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
需提交纸质申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每份申报书需附上目录,用A4规格纸张双面打印,装订方式为无线胶装。
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必须一致。
五、 申报要件审查内容
(一)本指南中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须齐全并符合指南要求;
(二)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境内外合作机构、项目组成员等须符合“申报对象及要求”中的要求;
(三)项目新增总经费须不低于100万元。
六、申报时间与受理地点
(一)网上申报及推荐时间
1.网上申报截止时间。
网上申报系统将于2015年4月6日开通,本批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下午5时。请项目申报者尽早上网提交申报书,避免集中在申报截止日临近前提交、导致网络压力过大。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后应留意项目状态,并注意提醒组织单位及时推荐。
2.网上推荐截止时间。
组织单位网上推荐截止时间统一为2015年4月27日下午5时。逾期不再受理。
网上申报系统值班电话:83124004。
(二)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时间
纸质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下午5时。
(三)纸质申报材料受理地点
受理点: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企业发展部。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37号一楼。
联系人:郑国雄、谢梁。
联系电话:83571897、83491780。
七、申报程序说明
(一)申报单位进入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完成申报注册,获取单位用户名及密码,并完善单位信息。已注册帐号的单位,用原账号密码登录即可,不需另行注册。
(二)单位用户登录系统,生成项目申报人账号、密码。
(三)项目申报人登录系统,选择相应的专项,按申报指南要求在线填写申报书并上传附件材料后,提交至申报单位用户审核。
(四)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单位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控制申报项目质量,在申报截止时间、推荐截止时间前完成在线审核、推荐。(项目组织单位指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央在穗单位;无明确主管单位的,指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
(五)申报材料经申报单位用户、组织单位网上审核推荐后,即可生成申报书正式稿,项目申报人打印正式稿签名并经申报单位盖章后,将全套材料报送项目组织单位。
(六)组织单位对推荐的项目纸质申报书加具意见、盖章,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将项目材料送至申报材料受理点。
八、项目流程说明
(一)流程示意图
(二)部分程序解释
1.专家网络评审:每个项目由专家评审组根据专项评审指标体系开展网络评审,进行量化评分,评分结果由技术分和财务分组成,以技术分作为项目立项排序的依据,项目财务分低于60分的为专家评审不合格,不予立项。
2.申报要件审查。专家网络评审后,市科创委根据项目分数排序情况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拟进入下一流程的项目进行申报要件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具体审查内容以申报指南为准),申报单位和申报人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立项项目过期不验收等情况。如审查不通过,项目被淘汰,按项目评分排序予以替换;同时对审查不通过项目的申报单位、申报人作信用记录。
3.行政决策:行政决策过程包括项目责任处室审核、委务会议及其他行政程序审定。市科创委按照预算安排和专家网络评审的情况,采取约谈、现场考察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审定。市科创委委务会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决定拟入库项目。如有其它特定审议要求的,按要求进行审议。
4.财政资助经费下达:项目通过验收后,市科创委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经费,并在广州市科创委网上公开。经费拨付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不予补助。
九、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
对于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项目,因经费来源为企业自筹,经费预算按项目申报单位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等)。
(一)人员费
指对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不得用于购置通用与办公用品。项目研发过程应尽量使用广州地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的仪器设备,避免重复购置。确需购置的,需经专家评审论证其必要性。
(三)能源材料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会议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六)差旅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七)管理费
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八)其他费用
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一般不超过5%)。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项目申报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取消项目申报人 3 年内申报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如已获准立项将作撤销立项处理并通报。
(二)申报单位认为能证明项目前期研究基础与进展、项目水平相关文件(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专利授权证书、新药证书、临床批件、名牌产品证书、奖励证明等),应在申报时提供。
(三)我委受理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四)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执行,严格遵循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五)项目申报单位应合理安排项目内容、目标及总经费。申报的项目若立项,项目合同书中内容、目标、投入总经费需与申报书一致。若有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或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决策意见提出需对项目内容、目标、投入总经费调整的,按照专家意见或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意见调整。
(六)项目申报人及申报单位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七)为促进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评审专家名单、评审结果、拟立项项目清单等信息都将通过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网站或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公开,请各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关注相关信息。
(八)立项项目在市财政经费下拨前,我委将向检察机关查询立项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档案。如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将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十一、联系方式
(一)对指南申报要求或申报材料要求有疑问,请致电联系人:罗铮、麦胜文;联系电话:83124068,83124168。
(二)申报过程违规行为投诉电话:83722183。
(三)广州市促进台资企业科技创新与转型升级服务中心:李建权;联系电话 32068547。
2.2015年广州市支持台资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可行性报告提纲.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