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修订目的、依据及必要性
为进一步发挥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作用,加快子基金落地进程,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我市创新创业,我局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发改〔2020〕15号)等文件并借鉴全国先进城市经验做法,对《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8〕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修订情况
一是适当降低返投比例要求并明确了返投认定标准。参考深圳、厦门、珠海横琴等地做法,在第十五条中将返投比例要求由2倍降低为1.5倍,并借鉴青岛等地做法,将“直接投资注册地为广州市的企业、为广州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等六种情形明确认定为返投。其中对“为广州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情形,按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金额的1.5倍放大计入返投金额。
二是取消子基金中国有资本占比不超过50%的限制。考虑到目前社会募资整体难的实际情况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募资带来的冲击,在第二十三条中将原《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比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有关表述删除。
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已设基金申报创业投资类和跨境投资类子基金。鉴于引导基金申报周期较长,为提高机构资金利用率、更好的支持优质项目发展,新增第二十五条,允许投资项目数不多于5个且完成子基金管理机构公示时所有已投项目投资期限未超过1年的已设基金申报创业投资类和跨境投资类子基金。
四是放宽引导基金出资规模上限。依据《若干意见》第三条,进一步放宽引导基金出资规模上限,对于新设立专门用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子基金,放宽或不设定对单个子基金的财政出资资金规模上限。详见第二十八条。
五是建立返投让利挂钩机制。依据《若干意见》第七条,新增第四十条,对新设立的专门用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子基金进行让利,子基金投资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比例超过返投比例要求30%/40%/50%(含)以上,引导基金可按超过部分相应超额收益的30%/40%/50%对社会出资人给予让利。
六是增设容错条款。参考青岛、山西等地方做法,新增第四十七条容错条款,对已尽职履责的投资决策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受托管理机构责任。同时,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