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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校教师可在岗或离岗创业 大学生可休学创业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 2015-12-10 01:57:51

  南方日报讯(记者/吴少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广东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允许高校科研人员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甚至可离岗从事创业工作,并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

  离岗创业最多不超6年

  长期以来,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合法性没有明确,待遇没有得到很好保障,科技人员对离岗期间及期满之后的编制、身份、人事关系、工龄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和职称评定等问题存在着很多顾虑,严重影响了高校科研人员的创业热情。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允许高校科研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高校科研人员经学校同意,可离岗从事创业工作,双方应签订离岗协议,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离岗创业期限以三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工资及缴交社会保险费用返纳,人事档案由学校管理,工龄连续计算;离岗人员应每年度向学校报告创业情况,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到期后返回学校的,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降低;从批准回学校的次月起按所聘岗位核发工资待遇,执行国家和省的社会保险政策。到期后自愿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学校和个人双方按签订的合同协商解决。

  转化收益不低于50%

  目前,由于职务发明转化收益对科研人员的保障不够明确和有力,导致我省高校科研人才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不少科研成果“沉睡”在高校而未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这一现状或将改变。《实施意见》明确,高校科研团队在粤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应不低于50%,具体比例额度及分配方式由高校与科研团队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在读大学生可休学创业

  与在校老师相似,大学生创新创业也面临一些难题,例如要克服学籍、教学课程设置、课程考核等高校教育教学管理。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深化学分制管理改革,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营造有利条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读大学生(含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从事创业活动。

  同时,高校应制定相应的规定,明确休学创业的学生免修课程的范围以及相应课程成绩考核评定方式。将学校支持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情况作为考核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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