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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团队“成果红利”至少70%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 2015-11-20 02:02:30

  最近,来自湖南省的一条新闻——“科研人员劳务费可占项目经费70%”刷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朋友圈”,广州的科技工作者也在翘首以盼,本地什么时候可以出台类似政策呢?

  其实,本地政策恰恰在“征求意见”中——在广州市科创委网站及官方微信上,记者看到了《广州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与现有政策相比,该意见稿在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上均有较大突破,比如,“成果完成人收入分配比例不得低于70%”,力度一点都不比已出台政策的地区低。

  该《征求意见稿》共有13条,当中不少还有细项值得关注。比如第一条,对于科研成果的处置,《征求意见稿》表述如下:“对高校、科研院所产生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赋予高校、科研院所;高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其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此不再审批和备案。”业内人士认为,与现有政策相比,该“意见”减少了制度障碍,有较大突破。

  广东省社科院现代化战略所刘炜博士指出,按照以往,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要转化,要通过层层审批;而按照该意见稿,则可大大简化程序,有望解决广州一直以来产学研“断链”的问题。

  突破:可直接将现金或股权收入分配个人

  《征求意见稿》的一大突破是明确科研人员可以分享“成果红利”。比如明确高校、科研院所应自行制定相关规定,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收入中,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收入分配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70%。团队内部对所得现金或股权收入的分配方案,由团队负责人提出,经团队成员协商一致签字确认。

  同时,高校、科研院所对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收入分配部分,可按对成果完成人(团队)的奖励处置,直接将现金收入或股权收入分配到个人。现金收入奖励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上限限制,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发放,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广东省社科院现代化战略研究所刘炜博士认为,这意味着科研人员将自己的技术转化成成果后,获得实际收益后,本人不仅有收益,收益还不设上限,“干得越好,拿得越多,对于科研团队是一个很大的激励。”

  建议:受益对象不应仅是“成果完成人”

  众所周知,广东省内90%以上的高校和科研院所集中在广州,各级重点实验室数量也是全省第一。有科研人员担心,政策的受益对象是否能涵盖教育部管理的高校及中科院系统的科研院所。

  中科院广州能源所汪丛伟博士提出,广州科研实力强大,与教育部管理的重点高校,以及中科院属下多家院所密不可分。“如果该政策的适用范围仅为市属单位,那么影响力与所起作用将大大降低。”

  多年从事“技术转化转移”工作的汪丛伟还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的受益对象不应仅是“成果完成人”。他解释,“一个技术要成功转化,需要的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当中起作用的不仅是成果完成人,还包括将技术进行推广、进行商业谈判的人员,如果中间过程没有效益,最终成功率会大大降低。希望将受益者拓展为‘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以及为推广应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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