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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解答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 2014-09-30 03:09:22

  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优惠政策的重要内容。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全面了解和准确适用相关优惠政策,更好地服务于我省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和产业转型升级,广东省地税局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解答,以方便企业办理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详情可登录广东地税网站或拨打12366-2咨询,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一、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问: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问: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优惠如何体现?

  答: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在税前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发生额的50%再计入税前扣除额,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降低企业实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体现对企业的减免税优惠。

  问: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

  答: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问:什么企业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范围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可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问: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具体是指哪些费用?

  答: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9)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问:企业如何核算研究开发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答:企业应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该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为利于核算各个研发项目的成本费用,建议企业按各个研发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归集各研发项目费用。

  问:企业同时开展的多个研究开发项目能否一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项目研发活动的,按研发项目分别归集成本费用后,可一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问: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项目,委托方可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问:企业与外单位共同合作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答: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问:企业由集团公司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享受加计扣除?如何核算?有何要求?

  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问:企业办理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否必须提交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费加计扣除专项报告?

  答: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计算口径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研发费核算差异

  问:研发费加计扣除计算口径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研发费核算有何差异?

  答:研发费加计扣除计算口径与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研发费核算有差异,具体见右表。

  问:企业计提的研发项目准备金能否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企业按照财务规定建立的研发准备金,当年未实际支出的部分,不能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

  三、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办理程序

  问:企业如何办理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加计扣除额,即可实现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问: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优惠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在办理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应提交资料的包括:(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2)《汇缴期备案表(研发费加计扣除)》。(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5)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问: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企业在填写年度申报表时,按《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第37行“加计扣除额(35-36)×50%”计算出加计扣除额,先填列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0行“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然后将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3.加计扣除额合计”的数据填写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9行“19.加计扣除”,同时将该数据填写到年度申报表(A类)第20行“加计扣除”。

  四、研究开发费其他相关问题

  问: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能否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同时,可同时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费税务和财务会计开支范围比对表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集团公司可以在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范围内集中使用研发费用。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的研发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年营业收入的2%。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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