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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的解读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15-07-19 15:15:21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年6月1日

  2015年 月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广州市“1+N”科技创新政策体系的配套政策文件之一,围绕加大引进和扶持力度,进一步清晰了新型研发机构的概念,明确了发展方向,推出了一系列破除障碍,全面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普惠性政策和重点支持措施。

  一、《意见》起草背景

  2014年9月28日,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现场会在东莞召开,我市21家已建、在建共建科研机构被省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9月29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第14届134次)传达了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现场会精神,市领导明确要求加大对我市21家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扶持力度,同时瞄准国内国际领先的大学和研究院所,继续引进高端的新型研发机构落户广州。在对全市各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求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借鉴和参考外省市有效的经验做法,广州市科创委牵头起草了《意见》初稿,并经多次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

  二、《意见》政策要点

  《意见》共十一条,主要是明确引进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目的、新型研发机构的概念、重点支持的范畴、主要的支持方式以及对建设目标的评价和管理等问题。

  (一)政策目的。更好地实现科技和产业的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我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

  (二)组建形式。以民办非企业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三种形式组建,分别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共建要求。符合广州产业发展定位、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阶段性目标,具有较强的自我生存能力和市场化运作能力。

  (四)扶持方式。共建启动期内无偿资助,启动期后以金融扶持为主。对科研成果在我市转化的给予普惠性奖励。

  (五)资金来源。省、市、区三级经费联动支持,同时充分运用科技金融手段,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

  (六)绩效评价。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行阶段性评估,作为市政府分期投入扶持资金和给予后续支持的依据。

  三、亮点政策

  经过系统的统筹规划,我市已形成了覆盖科技创新各个方面的“1+N”科技创新政策体系,作为重要的创新主体,新型研发机构在创新活动的全过程均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因此,与其他地区推出的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相比,我市《意见》更加聚焦引进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和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做大做强,形成引领和辐射带动效应。

  (一)以多种形式灵活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其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运行模式。对于新型研发机构具体以何种方式组建,应按照其自身特点,选择最有利于其建设发展的模式,而不应在机构性质上设定门坎。因此《意见》明确,在符合新型研发机构定位特点的前提下,可以按民办非企业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等多种形式注册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其中,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科研设备进口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注册为企业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参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享受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

  (二)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体制、机制创新。以事业单位形式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应政策的同时,在充分贴近市场化运行,实行企业化运作方面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为了给新型研发机构松绑,充分释放其优势创新资源的活力,《意见》明确,鼓励以事业单位形式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在高端人才引进、人员薪酬制度等方面赋予其充分的自主权;享有科研成果自主处置权,允许其投资或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办企业;允许其对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采取转化收益奖励、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激励措施。

  (三)分阶段多方式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对于我市引进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不同发展阶段需求,扶持的重点和方式也不尽相同。在建设初期,应给予其充足的“营养”,帮助新型研发机构快速成长;形成自我生存能力之后,应引导其尽快投入市场化运作,充分吸纳社会资本发展壮大。《意见》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启动期一般不超过5年,在建设启动期内,无偿给予启动资金支持,并可给予办公和研发用房租金减免;建设启动期过后,通过股权投资等金融手段给予后续支持,并根据其发展情况给予用房用地便利,拓宽其进一步发展空间。同时,为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需求发展,明确对科研成果在广州转化或转让给广州企业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拓宽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扶持资金来源。针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资金来源不稳定、经费使用限制多的情况,《意见》明确在年度科学技术经费中原则上安排不少于2亿元,用于支持研发机构的启动建设运营和持续建设发展,以及成果转化奖励等,对各项用途不设比例限制。但是,仅靠市财政经费投入并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需求,特别是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到一定规模后,“锦上添花”式的经费投入已经不能满足其市场化运作的需求。为避免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的经费支持的后劲不足问题,《意见》同时明确,要加强省、市、区三级联动,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争取广东省相应的经费和政策支持,并对各区加大对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扶持力度提出了要求。另外还强调要运用科技金融手段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

  (五)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松绑解套。随着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以往按照项目管理新型研发机构的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其特点和需求。突出表现在既定的建设发展目标和考核标准僵化,不能随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进行灵活调整;经费使用受到项目经费管理的约束,对用途和比例有严格的限制,不能根据实际需求将资金投入到最有需求的要素上去。另外,还有部分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共建协议约定的建设管理架构难以满足企业化运行和市场化运作的需求。为破除故有管理模式的障碍,充分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松绑解套,《意见》明确经合作各方协商,对不符合建设发展实际的建设内容和目标,可对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体制机制不顺严重影响建设发展的,可协商调整研发机构体制,变更单位注册性质;对建设经费已按市科技计划项目下达而难以支持人力资源运营成本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按程序经批准后调整经费支出结构。

  (六)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组建要求和绩效评估。对于我市重点引进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除要求其符合广州产业发展定位、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阶段性目标等条件外,能否尽快形成自我造血、自我发展能力也是一项重要的考察指标。《意见》明确要求,与大院大所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共建方应选择技术成熟、产业化前景良好的项目折算为出资额度,以团队、技术、设备捆绑的形式到位,避免在建设启动期出现空白,实现边投入、边建设、边发展,提高新型研发机构的生存能力和市场化运作能力。

  同时,为了加强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按协议实施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共建义务,按要求达到既定的建设发展目标。《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从人才集聚、创新产出、技术辐射、成果转化效益以及自主发展能力等方面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阶段性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市政府分期投入和后续支持措施的重要依据。

  四、下一步贯彻落实的措施

  一是制定《意见》实施细则。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把《意见》提出的各项创新性的政策措施予以细化、可操作化,尽快落地,发挥政策效应。

  二是研究制定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分工落实方案。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任务,研究提出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指标,并进一步细化分工,落实到具体部门。

  三是进一步深化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拓展和深化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乌克兰皇家科学院、英国伯明翰大学、香港科技大学等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的沟通,争取在更多领域开展合作,围绕广州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引进和组建一大批人才和技术高度集聚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

  四是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网络和移动终端等多种媒体对广东省、广州市以及各区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进行广泛宣传;召开系列座谈会、政策解读会,有针对性地解读和宣贯我市科技创新政策体系中各项适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利好政策;加强对各类科技中介机构的培训和指导,引导其为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应政策提供更全面和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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