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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8-02-09 01:30:13

  一、制定目的及必要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设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部署加快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报告制度,以及广东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加快建立省级科技报告制度;加快推进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尽快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管理范畴;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强制呈交科技报告”等具体要求,参照《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国科发计〔2013〕613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管理办法》(粤科规财字〔2016〕39号),市科技创新委结合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了《广州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二、编制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管理办法》及《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三、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广州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适用范围为财政资金资助的广州市非涉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明确科技报告类型等具体要求。要求 “市科技创新委应根据项目的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须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

  (三)逐步细化科技报告呈交的具体要求。结合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各专项类别的报告类型、时间节点和数量等要求各不相同,2017年市科技创新委将科技报告作为验收材料之一,在委托下放组织验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中试点开展验收科技报告的呈交工作。拟在今后科技报告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后,逐步将报告呈交的具体要求在项目合同书中细化明确。

  (四)建立我市科技报告制度相关保障机制。办法中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承诺落实科技报告有关条款”、“科技报告的呈交和共享使用情况将作为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对未按时按标准要求完成科技报告任务的科技项目,按不通过验收或不予结题处理”等规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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