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广州市促进科技金融发展行动方案(2018-2020)》以及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政策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是指广州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对上一年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贷款项目应支付的风险损失补偿核定后,在部门预算中安排每年最高资金规模控制在2亿元以内的专项经费。补偿资金池补偿用于推动合作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本办法共分八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第三章补偿对象、条件与标准、第四章申报要求及程序、第五章基本操作规程、第六章绩效管理费用与预算管理、第七章监督与管理和第八章附则。主要内容:
(一)明确科技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性质,定义管理办法中涉及的机构单位以及符合申报科技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项目的企业条件;
(二)明确主管部门职责,包括征集、动态调整合作银行,遴选受托管理机构以及审定代偿等事项;
(三)明确受托管理机构职责,包括受理贷款项目报送,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相关流程的管理工作以及对合作银行的年度考评;
(四)明确合作银行报送贷款项目、申请补偿的相关职责;
(五)明确补偿对象以及对贷款项目的条件与标准。单个企业年度贷款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单一企业风险损失补偿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余额的50%,且合作银行每年申请风险损失补偿总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当年已报送贷款项目实际放贷额的10%,其余贷款本金损失、贷款利息损失以及追偿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合作银行承担,年度风险损失补偿总金额超过2亿元规模的,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将风险损失补偿金额按所有合作银行贷款项目损失总金额对应比例分配至各合作银行进行风险损失补偿;
(六)规定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报送,明确判定不良贷款依法对企业诉讼且判决生效,或仲裁机构裁定、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生效后,合作银行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偿,经主管部门核准、公开后纳入年度预算;
(七)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委托管理费用按年度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予以直接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相结合,基本管理费每年按人民币200万元予以拨付;绩效管理费按科技信贷当年实际放贷额的万分之六,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经考核后拨付。
(八)规定对受托管理机构及合作银行的监管事项,明确受托管理机构及合作银行的考核机制及合作银行两年考评不合格的退出条款;
(九)明确遴选受托管理机构的条件及程序,以及征集合作银行的条件及程序;
(十)为更好衔接政策实施,在《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11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的政策有效期内,适用原管理办法的八家合作银行在原管理办法资金池对应的存量贷款项目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全部补偿工作,办法实施24个月后将存量风险池余额退回市财政国库。
三、政策创新情况
提出符合市场规律的三条措施:
(一)扩大我市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规模。根据《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11号)以及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风险损失补偿资金4亿元存放在银行的基础上,在部门预算中新增安排每年最高资金规模控制在2亿元以内的专项经费。
(二)优化贷款项目申报流程。合作银行在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所发生贷款项目的主要数据提交至受托管理机构作报送申请。提高合作银行贷款发放效率。
(三)增加退出机制。受托管理机构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取消受托管理机构资格,重新遴选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为不合格,即取消其合作资格。该退出机制大大提高受托管理机构以及合作银行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