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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18-08-16 08:20:28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穗府〔2015〕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政策规定。

  二、主要内容

  《政策规定》共九条,主要包括:

  (一)政策制定目的。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创新创业领域,努力打造“全球创投风投之都。

  (二)政策适用范围。支持在穗注册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登记备案、从事创业投资等活动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包括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重点领域计划中引入创业投资的科技创新企业。

  (三)对投资进行奖励。根据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对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在穗企业,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在穗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企业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迁入我市1年以上的,根据其对该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按上述办法给予投资奖励。

  (四)鼓励创业投资“引进来”和“走出去”。 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联合境外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或资金来穗设立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的,按其对在穗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资额中的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额度按1.5%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与境外资本共同设立海外创投基金,投资海外高科技项目并成功引进穗的,可根据其对该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实际到账投资额中的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额度按20%给予奖励。

  (五)促进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和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发展。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在穗备案的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针对我市符合本联盟产业方向企业的投资和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在我市设立企业的投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度的1.5%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资奖励。

  (六)给予科技信贷支持。市财政逐步扩大广州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至10亿元,引导合作银行增加科技信贷100亿元以上。创业投资类企业在穗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备案企业库,同时推动合作银行优先推荐上述入池企业给创业投资类企业。

  (七)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对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产业技术重大攻关计划中引入创业投资类企业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获得创业投资的实际到位额度分四档,按不同比例给予被投资企业后补助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800万元。

  (八)经费来源。有关奖励补贴经费纳入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和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与本市制定其他同类扶持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可与各区根据实际制定的同类扶持政策叠加,由市、区按各自政策予以支持。

  (九)本政策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政策创新情况

  提出符合我市实际的四条政策:

  (一)鼓励创业投资“引进来”和“走出去”。对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联合境外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或创业投资资金来穗设立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子基金进行奖励,对我市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境外资本共同设立海外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海外高科技项目并成功引进穗的进行奖励是我市特有政策,其他省市未见有。

  (二)对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在穗投资的企业给予银行信贷授信支持。创业投资类企业对企业的筛选评估,可以作为被投资企业资质的评价参考因素,授信额度可略高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中的企业。

  (三)在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产业技术重大攻关计划中试行“以投代评”。参照我市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的做法,对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企业),根据其实际引入创业投资的额度,按比例给予补助。

  (四)促进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和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发展。鼓励运营良好的广州市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和新型研发机构,与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从而进一步加快风投与产业、创新能力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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