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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进一步加快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的解读材料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19-08-05 06:15:33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清单。

  二、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共十二条。主要包括:

  (一)构建高水平科技创新载体。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契机,联动推进“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科技创新走廊、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南沙庆盛科技创新产业基地等重大载体建设。

  (二)支持国际一流创新平台建设。争取在琶洲建设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广东省实验室,支持省实验室、在穗大学、科研机构与港澳合作,共同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三)加强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积极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面向港澳地区有序开放。联合共设粤港澳大湾区(粤穗)开放基金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穗港澳大学、科研院所(机构)互设相应机构并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

  (四)支持粤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粤港澳高校创新创业联盟发展。建设广州科学城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一批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可直接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

  (五)面向港澳开放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允许港澳高校、科研机构牵头或独立申报市科技计划。除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利益的,港澳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归其所有,依合同约定使用管理,优先选择在我市产业化的可享受我市相关政策支持。

  (六)协同推进市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两地牵头或参与单位。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在税务备案后凭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办理拨付业务;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相关银行办理拨款手续。

  (七)完善港澳人才保障机制。深化外籍人才永久居留积分试点;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穗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

  (八)加强科技人才住房保障。鼓励市、区等多主体供给,通过新增筹建、园区配建、城市更新等方式,在人才密集区建设人才住房。面向全市力争3年内新增3万套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

  (九)提升服务科技企业能力。建立对口联系工作制度对科技创新企业予以精准服务;加强与香港金融机构的合作,在我市生物医药等优势产业中挖掘一批符合条件的创新产业公司,组织赴港上市。

  (十)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根据财政部有关政策,加大对首次投放的重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国有企业参照执行;实施重大创新产品示范应用工程,为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等形成的重大创新产品提供应用场景。

  (十一)放宽科技创新设施用地限制。通过“三旧”改造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缩短规划审批时间,提高规划审批效率。

  (十二)简化科技创新用地相关手续。简化“三旧”改造项目地块建设规划审批流程,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程序编制并经所在市批准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可作为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创新主体,在符合一定的前提下,临时改变现有建筑使用功能用于创新活动的,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政策创新点

  “省科创十二条”的全部64个政策点分为四类:第一类由省另行制定单独的配套政策文件(7项);第二类由省统一制定实施指引(22项);第三类属于对已有政策的“重申”,要求结合工作落实(22项);第四类由有条件的地市组织实施(13项)。各地市主要针对第四类政策点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按照省科技厅对政策点的划分,我市配套政策主要包括两类:

  (一)对要求“地市组织实施”的政策进行细化,提出我市贯彻落实措施。主要包括减轻境外人才税负、向港澳开放市科技计划、建设保障型人才住房、提升服务科技企业能力和加强科研用地保障等。

  (二)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我市改革发展实际,筛选部分要求“结合工作落实”的政策进行细化,提出我市贯彻落实措施。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中心建设、推进市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等。


科创十二条.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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