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情况
为聚焦“投早”“投小”“投科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结合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前期运作情况,并充分吸纳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形成了《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基金定位及投资领域。母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重点投向以原创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
(二)出资比例及投资标的。母基金投资天使类子基金和创投类子基金,对天使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对创投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天使类子基金须100%投资于天使类项目,天使类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1.子基金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设立时间可放宽至不超过10年);2.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3.主要在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服务或从事商业模式创新等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创投类子基金主要投资中后期项目。
(三)申报机构。符合条件的境内(境外)机构以及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以及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等机构均可申报。
(四)投资管理。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母基金对单支子基金出资原则上不高于2亿元人民币,对于行业排名前10名的申报机构,可适当放宽出资上限;投资期内,天使类子基金可对其已投项目进行追加投资(对已经投资的超出天使类项目标准的项目再次投资的行为),追加投资金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5%,追加投资后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创投类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五)返投及让利。返投要求原则上不低于母基金出资额的1.5倍;母基金将天使类子基金投资于广州地区项目所得的全部超额收益让渡给予天使类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