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疏通创新链“堵痛难”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当前,创新驱动发展在全国各地已成千帆竞发、百舸争流之势,引领着社会各领域焕发蓬勃生机。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广州向科技创新要发展的需求比历史任何时期都要强烈。
《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下称《条例》)的实施正逢其时。这是在过去广州针对创新链各环节单独立法的基础上,将创新链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谋划、激励、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对促进全市科技、产业、社会各领域的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对解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堵点、痛点和难点进行了针对性引导和规范,强化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体系设计,体现了广州市与时俱进的发展理念和时代担当,也为广州市的科技创新工作明确了发展路径、工作重点和实现目标。
破堵点▶▶营造生态护航创新实践
构建完整的创新链是一个选择难度高、失败风险大、持续时间长、涉及主体多的复杂的过程。该过程涵盖了产业发展水平、政策风险、投资回报、社会认知以及研发和产业配套等多环节。因此,全社会的创新生态建设至关重要,一两个堵点都可能导致创新链的断裂,从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特别在成果转化初期的加工、测试和试用等环节,初创者往往需要更迫切的帮助和支持。为此,《条例》对于规范政府和市场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直接指出了在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政府必须要提供的服务。此外,对于成果转化过程中政府可以给予的财政支持,《条例》也给予了明确的指引。
成果转化的堵点也会因人、项目的不同呈现出不同形态,如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短板效应”,即为了规避行政责任,选择在国家、省市和各部门规定中最严厉的条款执行,或将未明确规定可行的事项自定义为不可行;再如,将成果转化中的可能风险完全推给转化方。
为此,《条例》专门为从事转化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制定了免责条款,如第89条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的,不纳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去痛点▶▶建设高水平专业转化队伍
成果转化是一个科学的问题,但更是一个经济学的问题,对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研发的一般科研人员来说,是一个完全不同领域的问题。同时,成果转化还涉及到法律、政策、知识产权、商业模式等一系列知识和技能,如何掌握相关素养,也是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的主要痛点之一。建立一个具有公信力的专门机构,建立一支具有职业素养的高水平成果转化队伍,是解决这一痛点的有效之举。
《条例》第48条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发展,扶持技术经纪行业发展,促进交易市场发展,完善交易规则与程序。”同时,广东省也出台了技术经理人职称评定办法,并从2021年起正式开展技术经理人职称评定工作。这些举措对于建立专业的成果转化专职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成果转化的痛点还有很多,如对科技成果的定价问题、创办科技企业后企业的经营问题、投融资问题、科技成果国内外市场的拓展问题等,都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专业服务。《条例》均对以上问题进行了必要的规定。
解难点▶▶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的难点,最显著的就是研发活动和市场需求不贯通:研发端大量的研发活动如何引导需求、适应需求、服务需求,而市场端大量的创新需求又如何能以最快速、最准确的方式对接研发活动,充分发挥公共创新资源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新型研发机构及高水平创新人才的作用。解决此类问题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
《条例》用了较多条目对此类活动进行规范,如第51条高校和科研机构对成果转化处置权的规定,以及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资产处置等规定,明确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净收入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百分之七十的标准,与成果完成人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以及资产处置、知识产权分配等具体事项”;第53条对高校或科研机构、成果完成人和合作企业或社会组织在成果转化权益方面的规定,以及45条和46条对政府在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在本地落地需尽的职责和义务等规定。
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关键靠科技、出路在科技。接下来,广州要根据创新链的不同环节,构建与之适应的新型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创新链上游的研发活动,不断提升研发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鼓励高校和研发机构积极与产业协同配合,实现“科研课题来自现实需求”;要积极支持创新链的建设和完善,不断完善各类资助体系、政策体系和监督体系等等。
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党委副书记 侯红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