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目的及必要性
根据市政府“简政”“放管服”“数字政府”的工作要求和科研诚信管理要求,广州市行政确认事项——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转变为全流程在线办理,办理程序与材料、科研诚信等都有相应的调整、完善、优化。参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粤科管字〔2013〕127号),市科技局结合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实际情况新修订了《广州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
二、编制依据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成果登记与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及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意见的函》。
三、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科技成果完成人范围。科技成果完成人范围为个人和组织。
(二)明确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相关要求。
1. 要求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完成人或合作完成的第一完成人)负责向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2. 要求“成果评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完成成果登记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才视同完成项目全部工作”。
(三)细化科技成果呈交要求与办理程序。结合登记工作实际情况,明确不同成果需要提供的材料及全流程在线办理。
(四)明确科技成果异议期。明确“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科技成果登记异议期”及“成果完成单位应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