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最新文件精神,延续广州市财政科技经费“负面清单”先进改革举措,结合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新需求,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对“负面清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内容
新版“负面清单”分为正文“说明”,及附件《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费使用“负面清单”》,修订内容主要有:
(一)说明部分。规定清单适用的8条原则:一是目标和依据中,更新了政策制定依据;二是适用范围,增加了区可参照使用的表述;三是总体原则,根据国家最新文件新增总体原则的内容;四是特殊适用原则,修改了表述;五是普遍性禁止原则,优化完善了原有描述;六是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为根据实际新增内容,列明合作共建机构适用负面清单需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清单使用落实到位;七是更新评估原则,优化了表述;八是政策有效期,增加了新旧两版清单适用情况。
(二)建设经费使用“负面清单”部分。明确建设经费使用的具体禁止事项,主要修改五个方面:一是按照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理顺经费使用内容,分为场地建设、研发环境、人力资源、发展运营、研发项目、成果转化与对外投资六大部分;二是概括解释各类内容,删除“主要用途”,避免“负面清单”误解为“正面清单”;三是明确支出规定和标准的范围和依据,推动有效落实;四是新增了“必要生活配套”相关描述,解决人才对生活配套的需求;五是梳理完善文字描述,明确、细化了部分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
二、政策创新点
(一)明确总体原则,赋予更大自主权。以条文形式明确清单“总体原则”是“无禁止即可为”,免除原“负面清单”使用过程中机构和相关负责人员的后顾之忧,促进政策有效落地。
(二)放管结合,引导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负面清单”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原则,引导各机构建立一整套与清单相匹配的内部制度,确保清单使用落实到位,保障下放的管理权限接得住、管得好。
(三)扩大适用范围,推广“负面清单”成果。在“适用范围”上提出区财政扶持资金和其他创新平台可参照使用,并删去了“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表述,不仅囊括了所有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并且引导鼓励扩大“负面清单”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