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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15-09-16 00:28:15

穗科创〔2015〕11号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信贷支持力度,现将《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反映。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9日

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

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益,加强科技要素和金融创新结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文)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在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规模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需要确定。

  第三条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由省、市共担风险的,按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简称市科创委)是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财政局职责:

  1.负责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2.对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二)市科创委职责:

  1.负责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的征集和确定。

  2.确定科技信贷风险池重点支持领域和发布项目指南,监督审核风险池资金贷款项目的支持对象和条件。

  3.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科技信贷风险池的支出使用、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资金损失核销。

  第五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委托广州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管理运作,由市科创委与服务中心签定委托管理协议,服务中心职责如下:

  (一)受托管理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在合作银行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二)负责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资金的核算管理,保证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安全、完整。

  (三)提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负责受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申请,审核支持对象资格条件,会同合作银行开展科技企业尽职调查,办理科技贷款项目手续。

  (五)会同合作银行开展对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项目贷后跟踪工作,负责办理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代偿及贷款损失核销具体事项。

  第六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产生利息滚存计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委托管理费用按年度纳入市科创委部门预算,予以直接支付给服务中心。委托管理费用由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相结合,基本管理费按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规模的5‰拨付,绩效管理费按科技信贷实际放贷额的1.5‰,经考核后拨付。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应的科技项目产业化,优先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立项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 在广州市登记注册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列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

  (一)在广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以下五项条件中三项及以上的:

  1.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与创新活动;

  2.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3.企业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5.企业拥有1项以上专利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含中型)及以下标准。

  (三)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和广州科技管理信用体系中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申请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贷款项目的单个企业年度贷款本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由市科创委根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发展需要,按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论证,择优选定,并向社会公示,合作银行和开展合作的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由市科创委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服务中心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在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存入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合作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地区设有分行,并设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支行或专门机构。

  (二)对广州地区科技信贷实施单独的资金计划政策、风险容忍政策、免责考核政策、专项拨备政策、风险定价政策,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产品。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按照科技贷款专营政策,提供不低于10倍科技贷款风险补偿金合作额度的贷款,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项目中信用贷款部分超过50%的,方可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信用贷款包括银行为企业发放的无质押、无担保贷款或企业以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联合其他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信托债权融资、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科技金融业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授信放大额度和第十四条贷款项目要求的,可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范围。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由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50%,合作银行承担50 %,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额以合作银行专户中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进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贷款项目,按照“政府审核,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履行以下流程:

  (一)企业申请。服务中心常年接受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申请,企业申请贷款应向服务中心提交申报书等相关材料,在广州市科技金融平台完善相关信息。贷款项目可由企业自主申报、也可由各级科技部门、合作银行推荐申报。

  (二)审核推荐。服务中心在5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的资质、技术先进性、科技创新记录、科技信用等进行审核,择优确定贷款项目报市科创委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贷款备案企业库,由企业自主选择贷款银行,服务中心予以推荐。

  (三)审贷调查。合作银行会同服务中心对申报企业进行信贷调查,合作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贷意见,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合作银行审核后不同意贷款的,须向服务中心反馈原因。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贷款的项目,由合作银行向服务中心报送信贷方案,服务中心经评估核实后报市科创委审核,出具《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贷款项目确认书》。

  (四)贷款发放。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服务中心核实确认的贷款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由合作银行、借款企业和服务中心签订贷款合同等相关协议,合作银行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借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信用将作为贷款项目是否进入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服务中心应加强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合作银行按季度向服务中心报送贷后监管报告和贷款执行情况,并作为市科创委对合作银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代偿与核销

  第二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服务中心,共同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采取中止借款合同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借款企业贷款本息还贷逾期90天以上,或经合作银行会同服务中心确认列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等级为次级以上的,由合作银行的广东省分行或同级别机构向服务中心申请,经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科创委核准后,暂由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代偿,实际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根据贷款合同等协议的约定在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代偿的贷款本金,由合作银行会同服务中心负责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追偿,依法追偿费用由合作银行、服务中心按债权比例分担。依法追偿所得由合作银行在15个工作日内按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代偿比例,将追偿资金返还到风险池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若借款企业破产或倒闭,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以及仲裁机构判决、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执行情况终结的情况下,合作银行、服务中心已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的,由合作银行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经市科创委、财政局审核后,按年度报市政府同意后,在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池中按比例予以核销。

  第二十四条 申请核销需递交以下资料:

  (一)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代偿资金核销申请书原件。

  (二)合作银行提出核销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三)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四)市科创委、市财政局要求其他补充资料。

第七章 资金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市科创委、市财政局、服务中心等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受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市科创委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企业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七条 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若委托期满不再设立或终止委托管理管理业务,服务中心应把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的存量余额退还市财政国库。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中心、合作银行负责对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及贷款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定向使用,按月向主管部门报告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科创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合作银行科技信贷产品创新、贷款授信额度、获贷企业比例、贷款效率、信用贷款方式占比、工作成效等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合作银行年度发放风险资金池贷款额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约定额度的,责令限期改正,下一年度仍未达到的,取消合作资格。

  第三十条 发生代偿的借款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恶意到期不还款单位,取消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的申报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科创委、服务中心、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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