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手机版二维码,扫一扫进入手机版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治政府建设(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文件

关于印发《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15-09-08 03:45:30

穗科创〔2015〕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的管理,现将《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年9月1日

  附件:

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关于实施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为培养造就一批优秀的青年科技骨干成为新一代的技术学科带头人,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继续组织实施珠江科技新星专项,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项支持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牵头组织开展自然科学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自主创新科研活动(软科学研究除外)。每年遴选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120名,企业80名,共200名珠江科技新星,并发给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证书。

  第三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项采取前期资助方式。项目实施期为3年。对珠江科技新星入选者将连续3年给予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其中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每人每年资助经费10万元,3年共30万元;企业单位人员每人每年资助经费15万元,3年共45万元。

  第四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的申报条件:

  (一)连续在广州地区全职工作两年以上;

  (二)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学术思想活跃,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和学术不端行为;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人需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企业申报人需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不受职称限制;

  (四)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人应当参与过国家、省、市各类科研项目,或是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第五条 已成为博士生导师的人员,或自申报起三年内准备出国一年以上的人员不纳入申报资助范围。

  第六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申报程序:

  (一)市科创委每年统一在官网上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申报指南作为专项之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单位和个人可上网查阅和下载;

  (二)申报人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申报书》,由所在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或区科技部门加具意见,报送市科创委受理点。

  第七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项评审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对申报人能力(潜力)评估为主,课题为辅的原则。

  第八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项评审流程:

  (一)珠江科技新星专项评审流程:专家网络评审、条件审查、进入答辩名单公示、答辩、拟立项名单公示等;

  (二)网评专家和答辩专家均为3名,且不对经费进行评审。专家网评后按网评分数排序并按立项数1:1.5的比例确定进入答辩名额。

  第九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项按以下原则确定拟资助珠江科技新星及项目立项名单。

  (一)综合分(网评分占50%,答辩分占50%);

  (二)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其综合分按技术领域从高至低排序,按相同比例确定各技术领域拟立项名单;

  (三)企业不分技术领域其综合分从高至低排序,按名额确定拟立项名单。

  第十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经费按年度分3次拨付,在每个年度检查通过后拨付下一年度经费。在项目启动后,项目负责人需向市科创委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和续拨经费申请以及单位的意见。经专家评审,对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研究阶段性目标的,给予续拨资助经费。对未能完成项目研究阶段目标的,将终止合同,停止续拨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经费除人员费、会议差旅费、项目管理费按规定比例在签订合同后不得增加外,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等经费之间因需要进行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批,经费变动审批表作为项目验收时的材料验收后报市科创委。

  第十二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项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市内调动工作单位的,经本人申请、原工作单位和新工作单位同意后报市科创委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同意后项目经费可划转到新工作单位,由其继续使用。调离我市的,所在单位应在其调离之前提交项目终止报告,并将剩余经费退回市财政。

  第十三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项合同执行期为3年,不受理项目延期申请,但可以申请提前验收。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按时申请验收,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将予以终止并公示。

  (一)项目无法完成的或因出国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

  (二)项目负责人调离广州地区的;

  (三)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新工作单位不同意承接项目和继续培养人才的;

  (四)项目负责人违法乱纪被刑事处分的。

  第十五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项实施阶段的年度检查和验收工作委托项目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单位为区科技行政部门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组织单位或科技中介机构负责通知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项目的年度报告或验收报告,受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检查材料或验收材料,组织检查或验收后向市科创委报告检查结果或验收材料。年度检查及验收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项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成部分,其申报、受理、评审、公示、立项、年度检查、终止、验收、绩效评价和经费使用等,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珠江科技新星专项对入选者进行建库跟踪管理。对于弄虚作假、挪用经费等个人或单位的违纪行为,市科创委将根据情节和性质情况取消有关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在市科技创新委网站向社会通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广州市珠江科技新星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穗科信〔2012〕2号)同时废止。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