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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15-05-20 01:28:37

穗科创〔201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现将《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年5月14日

  附件

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广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科技评估、鉴定、验收及咨询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承担。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负责开展专家工作评价。

  4.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二)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出入库初审工作。

  2.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3.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4.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等。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六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5年以上。

  (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估、咨询等工作。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家分类及入库条件。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满足:

  (一)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承担过省厅级或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研究成果、出版专著。

  2.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二)企业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近三年作为项目成员承担过省厅级或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研究成果、出版专著。

  2.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超过5年。

  (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类,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政府机关县处级以上职务。

  2.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担任中层以上职务超过5年。

  3.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

  4.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中级资格或水平证书)5年以上。

  第八条 除满足第六条要求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专家入库不受第七条的限制。

  1.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2.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中国专利金奖、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或省专利金奖、地市级科技奖励一等奖以上项目成果完成人中排名前三位的人员。

  3.从事管理、财务、科技服务工作的非科研人员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第九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或异地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入库两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入库:

  1.公开征集。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在其政务网站公开征集专家。

  2.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在市科技部门政务网站的专家申报系统上填写《广州市科技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提交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3.资格核实。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定期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

  4.公示。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将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其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对公示的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5.批准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经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批准入库并在其政务网站予以公告。

  (二)异地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入库:按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的规定入库。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专家本人所得评价分数年度累计2次低于60分的。

  (五)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

  (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八)未经同意,泄漏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九)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一条 专家出库程序:

  (一)核实。由专家库管理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二)公示。由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核实拟出库专家名单,并在其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

  (三)异议处理。参照入库异议处理程序执行。

  (四)批准出库。由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其政务网站予以公告,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广州市属各职能部门、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可依申请使用专家库。

  使用异地专家,依据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专家库的使用分随机抽取和任期制专家组两种方式。

  随机抽取专家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一次抽取一次受聘。

  任期制专家组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按一定的专家条件、数量选定专家,组成任期专家组。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提出抽取专家的要求,由使用单位专门负责人审批。

  (二)抽取专家。使用单位设定专家抽取条件后,由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按1:1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使用单位负责与候选专家联系,并在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中记录联系情况,最终确定抽取专家名单。若确定参加评估活动的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按1:1的比例补充抽取。

  第十五条 专家评价。使用单位应当在专家参加评估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上,从工作态度、专业水平、知识面、表达能力等方面对每位专家参加本次评估活动工作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第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知悉专家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在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中标注或向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反映。专家库管理部门根据专家信用评价等情况每年对专家库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参与评估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估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登录广州市科技专家库更新信息。

  (六)参加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及评审机构组织的相关科技专家培训。

  第十八条 专家参与评估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九条 专家参加评估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三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四)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户,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在对专家抽取、确认及评价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的。

  (三)未及时对专家进行评价且逾期一个月的。

  (四)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公务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处理。

  专家库的运维管理机构、科技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跨区域抽取科技专家的,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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