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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10-07-21 16:00:00

穗科信字〔2010〕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府〔2006〕44号),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在原《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根据《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府〔2006〕4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是指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共同委托广州市软件(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软件办”)为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认定申请、组织认定、提出认定意见。
  第三条 申报广州市重点软件企业的必须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被认定为上一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二)上一年度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三)上一年度软件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其中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且当年不亏损。
  第四条 申报广州市重点动漫企业的必须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按照国家文化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颁布的《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认定的动漫企业,同时符合其中有关重点动漫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 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软件企业和动漫企业认定证书、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包括学历构成);
  (三) 企业经营和发展情况报告;
  (四)企业软件相关收入合同及发票凭证;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申报的,提供本企业上年度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海关统计证明)、收汇证明等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软件办就申报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条件,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市软件办根据审查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次评审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认定企业初选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牵头召开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在确定总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规模、营利能力、业务增长速度、自主创新能力等综合情况以及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点支持方向,对市软件办提出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认定。通过审核认定的企业在“广州市软件(动漫)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软件办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主管部门联合发文确定,颁发认定证书。
  第七条 经认定的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凭批准文件及认定证书副本,办理享受《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府〔2006〕44号)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实行逐年认定、动态管理制度,当年度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未通过下一年度认定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企业申报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市软件办将中止其认定申请;获得认定的撤销其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资格,同时追回相关的补助、奖励款项,市软件办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条 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若发生工商登记等变更行为,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软件办办理变更认定手续;未经批准同意变更认定的,企业不得自行承继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称号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广州市重点软件和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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