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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光纤到户建设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2-12-04 16:00:0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

  光纤到户建设的通知

  穗府办〔2012〕5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0〕105号),加快完善“智慧广州”基础设施,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光纤到户建设,推动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光纤到户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的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等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含有线电视)设备间和电信间、地下通信(含有线电视)管道、楼内(含室内)配线管网和户内布线等。本通知所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取得相关资质的有线电视网络运营企业。

  二、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本市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三、本市所有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活动,应执行《光纤到户(FTTH)建设规范》(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DBJ440100/T118—2011,以下简称《规范》)。已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进行通信(含有线电视)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改造时,应参照《规范》的要求实施。

  四、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内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通信发展规划相适应,作为市政规划建设工作联合验收内容之一。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内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应纳入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商住楼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征求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并按有关要求办理。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审查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将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内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列入审核内容,根据法定职责和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严格审核把关。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方案报审资料、施工图,应包含通信设备机房、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机房、配电房、管道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应建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设备机房等资源,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应严格审核把关。

  五、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承担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通信(含有线电视)管道、线缆、楼内(含室内)配线管网、户内布线等配套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所需资金一并纳入住宅小区、住宅建筑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

  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外光缆敷设至通信(含有线电视)设备间和电信间并成端等配套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

  六、项目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就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内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的接入和使用,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署排他性或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七、已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实施光纤宽带网络改造时,项目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应开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已有的相关公共通信(含有线电视)设备间、电信间、管道、线缆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实施网络改造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阻碍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光纤宽带网络改造。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已建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实施光纤宽带网络改造时,应提前做好规划,满足用户多种业务接入需求。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按共建共享方式,对光纤宽带网络建设进行协调。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协调部门应加强对光纤宽带网络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如在改造工程进场施工时遇到问题,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八、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施工时应遵守施工规范,保证建筑物使用安全,不得破坏建筑工程外观结构,不得损毁、破坏建设设施。

  九、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内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的相关建设标准。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十、市建设、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协调部门应按《规范》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对全市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光纤到户通信配套设施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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