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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17-03-10 08:39:30

穗科创规字〔2017〕1号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7年3月9日

  (联系人:林晓燕,联系电话:83124066)


附件: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科普,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一定的科普示范基础、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进行科普的场所和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普基地认定及管理等工作。市科普基地认定及考核的事务性工作委托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负责。

  市科普基地所在地的区科技行政部门协助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科普基地注册地与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所在地区科技行政部门实行属地化管理。

  科普基地依托单位为科普基地日常运行提供经费、人力资源等基本条件保障。

  第四条 市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科普基地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指以建筑物及附属物作为科普展示场地,以有形的互动展品为主要依托开展科普的场所,包括:

  1.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2.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科普资源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指不以有形的科普互动展品为主要依托开展科普的单位,包括科普网站、科普报刊、科普作品创作基地、科学传播培训基地、科教广播电视频道等。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市科普基地,应为广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条件。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属教育、文化场所的,不少于1000平方米;第四条(一)项第3目所列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的,应不少于300平方米;非场馆类科普基地与科普工作有关的办公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场馆类科普基地应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演示、实验、互动设备和器材、模型等实物或虚拟器具,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的展示内容。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应具有开展科普工作所需要的资质、配套设施,相关科普栏目、版面及其他传播载体。

  (三)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和索取的科普音像、文字、图片资料。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所属单位有一名领导分管基地的科普活动工作,有常设科普工作部门,有稳定的科普工作专业队伍和较强的科普活动策划能力。场馆类科普基地应配备至少3名专(兼)职讲解人员和1名辅导人员,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配备讲解词。非场馆类科普基地科普工作应为本单位业务的重要部分,应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10名的专职人员;

  (二)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有完善的科普管理制度。

  (三)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每年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满足基地的正常运行和工作开展。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场所,组织开展的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或配合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每月平均不少于1场,其他场馆类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每季度平均不少于1场。

  (二)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本办法第四条(一)项第3目所列的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应不少于100天。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科普基地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认定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科普职能部门设置、场地面积、科普展示、科普栏目、版面设置等情况;

  (二)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如受法人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需提供委托机构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明;

  (四)科普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开展科普活动的相关图片等证明材料;

  (五)科普、安全应急等管理制度;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科普基地认定常年接受申报,市科技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评审:

  (一)申请。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材料通过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行政部门指定的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

  (二)评审。由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考察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公示。市科技行政部门综合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认定结果,征求市科学技术协会、市教育行政部门等单位意见后进行行政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间,对拟被认定为市科普基地持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并填写联系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查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认定为市科普基地。

  (五)授牌。公示期满后,对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颁发《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证书》,授予“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广州科普网、广州科普微信公众号是全市科普信息发布的平台。市科普基地相关活动和开放信息包括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应通过广州科普网、广州科普微信公众号,本单位网站、微信等新媒体或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向社会公开。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开放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市科普基地应发挥各自优势,建立与中小学校、社区、农村和企业等对接机制,开展各种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每年对接的单位不少于3家,组织开展的活动不少于3次;属政府投资建设的,每年对接的单位不少于6家,组织开展的活动不少于12次。

  第十三条 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全市性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市科普基地应当结合自身的特色组织开展1次以上的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市科普基地要注重科普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科普人员开展科普作品创作,策划组织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参加与科学传播有关的全市性活动,以活动带动科普人员能力提升。

  第十五条 市科普基地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和所在区政府、镇街的联系,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对中小学生的科普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给予门票、场租的优惠,收费的市科普基地对有组织的学生团体应给予免费或优惠票价。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科普基地,每周开放不少于五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时,节假日应当开放。市科普基地在广州科技开放日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七条 支持市科普基地搭建科普资源共享和交流合作平台,形成协作机制和制度,提高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能力。

  市科技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市科普基地管理人员及讲解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其科学传播能力。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市科普基地进行年度评估,并根据评估等次给予市科普基地运行补贴。

  市科普基地年度评估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进行。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市科普基地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按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基地内开展科普的用水、用电收费,有关部门参照公益、教育事业政策,按城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执行。

  (三)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或组织策划的科普活动,可以向市科技、教育、科学技术协会申请科普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协会每三年按市科普基地认定程序对市科普基地是否符合市科普基地认定条件、认定后是否发挥市科普基地作用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包括实地考核和材料考核两种,具体方式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市科普基地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考核结果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不通过考核三个等次。

  (一)市科普基地认定后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发挥市科普基地的作用,考核结果为通过考核,继续保留市科普基地称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限期整改:

  1.连续2年不参加年度评估的;

  2.不能很好发挥市科普基地作用或存在其他专家认为不完全符合市科普基地条件的。

  限期整改一年后经专家实地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市科普基地称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科普基地称号:

  1.科普功能已经丧失或不符合市科普基地认定条件,专家考核建议为不通过考核的;

  2.不参加考核或不按要求配合市科技行政部门考核的;

  3.限期整改后经专家考核不合格的;

  4.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5.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认定为市科普基地的,在考核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分类,其申请经费资助、日常管理及考核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办法》(穗府〔2001〕10号)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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