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服务创新标杆百家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6〕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重点服务创新标杆百家企业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6日
广州市重点服务创新标杆百家企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创新发展,对创新标杆企业提供重点服务,发挥创新标杆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依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中开展创新标杆企业的遴选和服务。
连续5年,每年遴选100家“广州市创新标杆企业”。
第三条 创新标杆企业指在技术、工艺、产品、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突出,具有优秀的创新发展理念、形成可复制的经验模式,引领带动和典型示范作用强的企业。创新标杆企业的具体分类与条件:
(一)高成长创新标杆企业。企业在近3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30%以上,创新活力足、成长速度快、管理水平高、盈利能力强、市场潜力大;或已获得知名机构的大额风险投资,且估值增长迅速。所属行业是目前或未来的高成长性行业,在细分行业占据国内领先地位。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发展后劲足。
(二)技术创新标杆企业。企业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属于全球开创性或国际领跑、并跑水平或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拥有一批以技术发明为主的专利;或能够主导或者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引领和带动行业发展能力强,创新影响力大。建有研发能力较强的高水平研发机构,近3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年均不低于5%。
(三)模式创新标杆企业。企业具有创造性的商业理念,能发挥技术优势,在商业模式、组织模式、管理模式、服务模式等方面突破创新,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强的示范、引领效应,品牌知名度、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提升迅速。
(四)平台创新标杆企业。企业主要营运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创意园区、众创空间以及科技投融资平台等,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入强度、平台内企业数量、孵化育成成果、科技投融资项目数及额度等在国内同类平台中居于领先地位,具有鲜明创新运营特色,行业影响力和产业带动作用显著。
在国内外知名机构组织的各类创新企业评选活动中上榜的企业不受上述分类条件限制,可自行选择类别申报创新标杆企业。本办法认可的知名机构组织的创新企业评选活动,每年由市科技创新部门在发布申报通知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 创新标杆企业申报程序:
(一)每年由市科技创新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评审指标,经公开征集意见、咨询专家意见、行政审议等程序后,在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官方网站上随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发布,明确具体的申报要求和方式。
(二)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一个类别申报,按要求填报市创新标杆企业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市创新标杆企业申报证明材料,经市直主管部门或区科技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创新部门受理点。
第五条 创新标杆企业遴选方法:
(一)市科技创新部门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5号)有关规定,随机抽取专家,采取网络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市科技创新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在国内外知名机构组织的各类创新企业评选活动中上榜的申报企业,申报后直接进入现场考察环节。
(三)其他申报企业根据网络评审分数排序,按拟入选数1∶1.5的比例进入现场考察环节。
(四)网络评审专家5名,其中技术专家2名,管理专家2名,财务专家1名。
(五)现场考察专家5名,其中技术专家2名,管理专家2名,财务专家1名。
(六)由广州市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根据现场考察评审得分情况研究提出入选企业建议名单。
(七)入选企业建议名单经市科技创新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授予“广州市创新标杆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六条 市财政科技经费对每年入选的市创新标杆企业给予支持。
(一)对高成长创新标杆企业、技术创新标杆企业,以其按照《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获得的补助资金为依据,再给予相同额度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模式创新标杆企业、平台创新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三)同一企业5年内多次入选创新标杆企业的(含不同类型创新标杆企业),只能获得一次资金奖励。
第七条 着力解决创新标杆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创新标杆企业优先纳入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的支持和服务范围。
(二)市科技创新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创新标杆企业优先纳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项目库,给予科技金融政策支持。
(三)市金融工作部门鼓励创新标杆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民营银行、财务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创业及股权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
第八条 市国土规划部门依法妥善处理好创新标杆企业产业用地手续不规范、产权不清晰等历史遗留问题,创新标杆企业重大发展项目由市按程序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
第九条 市、区科技创新部门主动做好服务,指导创新标杆企业了解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等各类科技创新优惠政策。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创新标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对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迁入本市户籍;未迁入本市户籍的可按有关规定申领我市人才绿卡。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资助、贴息、配套、奖励等方式,支持创新标杆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及产业生态化项目的实施等,促进企业绿色增长。
第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牵头制定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实施办法,为创新标杆企业根据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政府购买需求,与需求部门沟通对接提供引导和服务,加大对创新标杆企业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进入市场推广使用的支持。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为市创新标杆企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帮助企业了解掌握保护知识产权的途径和方法,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维权保护,指导企业申请专利,享受市专利资助和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牵头组织对创新标杆企业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对创新标杆企业的认知与关注。加大对创新标杆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拓宽对外交流渠道,搭建对外交往平台,协助寻求国外合作伙伴,促进创新标杆企业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 建立联系创新标杆企业工作制度,市领导和部门、区负责人与创新标杆企业逐一结成对子,形成对口重点服务机制。各区指定专人负责,主动协调各部门简化审批手续,为创新标杆企业提供绿色通道;及时了解掌握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报请对口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由区政府牵头报市政府,专题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各项重点服务牵头部门及各区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重点服务事项和相关政策落实。
第十七条 加强跟踪评估,各区按年度对创新标杆企业建设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和评价,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汇总共性困难问题,对后续年度创新标杆企业遴选和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创新标杆企业奖励资金纳入市科技创新部门预算,以后补助方式拨付,由企业专项用于创新发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