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穗科创〔2015〕15号
各区科技行政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意见》《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精神,规范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现将《广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6日
广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意见》《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规范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营造广州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的良好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财政科技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创客发放的,用于其购买研究开发、产品设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技术检测、认证、高性能计算等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为: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其中工业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其他类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同时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入库)。
2.经认定的国家、省或市创新型企业(含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
3.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
4.国家、省或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5.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资金)扶持的企业。
6.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7.获得“GB/2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8.近5年内,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9.广州市科技创新企业数据库入库企业等。
(二)创客:在众创空间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将各种创意转变为现实的群体,具体包括创客个人、创客团队以及创客初创企业。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鼓励创新、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负责我市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核实监督,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市科技创新委负责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设计、日常管理,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核实创新券兑现申请。
市财政局负责核实科技创新券经费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与结算,对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区科技行政部门会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科技创新券的发放、核实等日常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三章 形式与支持范围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自发放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逾期不可使用。创新券仅限于申领企业、创客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
第八条 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市财政局依据上年度科技创新券的发放与兑现情况确定本年度科技创新券发放额度。
市科技创新委根据市科技创新券年度发放额度对各区科技行政部门申报的年度科技创新券发放额度进行统筹,确定各区科技创新券的发放额度。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适用于申领企业、创客向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
(二)外观造型设计、概念设计、商标设计、广告设计等工业设计类服务。
(三)金融类服务。
(四)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商业性技术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五)已获得市、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且以试验外协费等科目列支的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条 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是指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企业、科技中介机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等法人或者法人内设机构。
市科技创新委采取全年受理、定期核实的方式组织编制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和创新服务目录,并在市科技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网上申请、集中受理、定期发放方式。申领企业、创客登陆市科技行政部门官方网站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广州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将相关申请材料加盖公章扫描后上传至系统。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1份至各区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申请材料为: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1.《广州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下述材料之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培育入库公示名单)、创新型企业证书、科技小巨人企业证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获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奖励证书、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任务)书、GB/2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知识产权证书、广州市科技创新企业数据库入库证明文件等。
6.其他证明文件。
(二)创客
1.《广州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创客)。
2.创客团队负责人、创客个人身份证、创客初创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创客所在众创空间营业执照副本。
除上述资料外,申请创新券1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创客需提供科技服务协议(合同)及计划使用科技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区科技行政部门采取集中受理、统一核实发放方式,对本区的科技创新券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四条 区科技行政部门根据申请情况,按等比例的方式拟定发放名单,并在区科技行政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发放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及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
区科技行政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区科技行政部门成立复核工作小组,对复核申请提出复核意见,并由区科技行政部门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区科技行政部门向申领企业或创客在线发放电子科技创新券。
第五章 使用与兑现
第十六条 持有科技创新券的企业或创客应在市科技创新委发布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和创新服务目录内购买服务,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科技服务协议(合同)履行完毕,持券企业、创客应通过创新券管理系统进行创新券使用登记,填报科技创新券抵用信息并上传科技服务协议(合同)。若兑现单位为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由科技创新服务机构通过系统进行登记。
科技创新券抵用信息包括科技服务机构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总金额、抵用科技创新券金额、兑现单位等。
第十七条 市科技创新券兑现采取网上申请、全年受理、集中核实的方式。每年的7-8月核实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期间支付使用的科技创新券并根据核实数据实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科技创新券兑现的金额应不高于单项服务合同金额的30%。
第十八条 持有已登记使用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创客或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应通过创新券管理系统填报兑现申请,并提交已加盖公章的纸质兑现申请材料1份至市科技创新委委托的服务机构。科技创新券不重复兑现。
第十九条 兑现申请材料如下:
(一)《广州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二)服务合同。
(三)与服务合同对应的发票。
(四)已进行使用登记的科技创新券。
(五)其他证明材料。除以上材料外,还可提供科技创新成果证明文件,包括交付的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有利于证明自身工作效率及服务能力等。
第二十条 市科技创新委委托服务机构对兑现申请进行核实,提出拟兑现名单。
第二十一条 拟兑现名单在市科技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企业名称、创客团队名称、创客个人名称、创客初创企业名称、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名称、金额等。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兑现名单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及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创新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及理由。
市科技创新委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市科技创新委成立复核工作小组,对复核申请提出复核意见,并由市科技创新委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兑现项目,由市科技创新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兑现经费至申请人,并在市科技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
第二十三条 每年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广东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规定申报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市科技创新委统计当年度市财政兑现经费总额以及按规定减除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资金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兑现情况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分担比例与区财政局进行结算,由区财政专项上缴区财政应分担部分。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客及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科技创新券,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真实合法地使用创新券,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对使用额少于创新券申领总额60%的企业及创客,降低其科技信用等级,并暂停其创新券申请资格一年。
(二)对骗取创新券的申领企业、创客及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降低科技信用等级,三年内不再给予科技创新券和政府各类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笫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