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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若干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15-12-10 06:13:37

穗科创〔2015〕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若干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年11月27日

广州市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的若干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加快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建设发展,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依托社会资源,为创客提供包括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场所。众创空间是科技企业孵化服务链条体系中“苗圃”阶段的重要孵化形式,帮助创客将想法和创意转变为项目和产品。同时符合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支持范围的众创空间,可按相关政策的最高标准享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客是指在众创空间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将各种创意转变为现实的群体,具体包括创客个人、创客团队以及创客初创企业。

  第四条 鼓励众创空间多元化发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文化创意园、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新型研发机构、骨干龙头企业以及其他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积极开展众创空间建设,争取3年内我市众创空间达到150家。明确众创空间条件,开展众创空间登记程序,对纳入登记范围的众创空间给予支持。

  第五条 建设一批特色示范众创空间。针对我市产业资源特点,采取市区联动的方式,争取3年内打造岭南创客中心、国际创新驿站、创业大街、瞪羚咖啡等10家左右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的示范特色众创空间。对纳入示范建设的特色众创空间,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六条 支持众创空间减免租金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场所。按照众创空间实际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经营场所除外)以每年5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连续三年的面积补贴,每个众创空间年度面积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众创空间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对众创空间配套建设(包括自建、合建和引进)并主要为创客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30% 给予公共技术平台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平台建设投资主要指相关设备器材费用,且应扣除财政资金支持部分)。

  第八条 支持众创空间开展创业辅导。众创空间聘任创业导师服务满一年并经众创空间考核合格和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核准的,按照每一位导师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补贴。每个众创空间年度创业导师工作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众创空间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服务。众创空间为大学生(含高校及科研院所在册或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专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免费场地及服务满一年以上的,按照3万元/每人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补贴,专项用于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每个大学生只能享受一次,每个众创空间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条 开展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制定广州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众创空间提升孵化绩效。对年度绩效评价得分80分(含)以上的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绩效奖励。

  第十一条 对创客创新创业成本予以补贴。对创客使用众创空间开展创新创业的,按实际支付给众创空间的费用给予最长一年的经费补贴,每个创客每月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十二条 对创客担保费用予以补贴。创客在银行贷款用于在众创空间开展创新创业的,对其贷款所产生的担保费全额予以补贴。已享受各级财政贷款担保补贴部分应予扣除,每个创客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创客购买服务予以补贴。创客购买研究开发、产品设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技术检测、认证、高性能计算等服务的,可凭服务合同申请获取科技创新券,作为购买服务的支付凭证交付提供服务的机构。创客购买工商、财税、金融、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按照实际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贴,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资助创客创新创业项目。对创客在众创空间开展的创新创业项目,可依托众创空间申报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后可获得20万元科技经费支持。每个创客在研市科技项目不超过1项。

  第十五条 鼓励创客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对创客项目引入创业投资或众筹平台股权投资的,按实际到位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国内外创客组织等为创客开展创新创业交流及培训活动。对组织开展的区域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公益性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给予事后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

  附件:广州市众创空间登记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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