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成果交易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穗科创〔2015〕13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科技主管部门:
为促进科技成果在穗转化,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将《广州市科技成果交易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年11月22日
广州市科技成果交易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在穗转化,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科技成果交易补助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交易是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交易补助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并在广州实现转化,对购买技术成果的广州企业,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单一年度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科技成果交易补助程序如下:
(一)申报。科技成果交易补助采取全年申请、定期核实的方式。企业根据要求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广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发生的科技成果交易补助申请。
(二)初审。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6号)规定委托开展科技成果交易补助相关工作的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市科技行政部门的委托职责,按时按质完成科技成果交易补助初审工作,客观、及时地反应初审工作中的问题,并接受市科技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科技成果交易补助申报书、技术转让合同、当年度企业支付技术转让合同的支付凭证和发票等。初审时间为7月1日—7月31日。
(三)核实。市科技行政部门对经服务机构初审的科技成果交易补助情况进行核实,并核定补助金额等。核实时间为8月1日—8月30日。
(四)公示。市科技行政部门在其政务网站上将拟补助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技术转让合同项目名称、补助金额。
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行政部门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市科技行政部门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五)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行政部门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将拟补助金额编入下年度预算项目库。
(六)经费下达。市科技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科技经费预算批复情况,联合发文下达补助经费,并在市科技行政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开。
第六条 企业申请科技成果交易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交易补助申报书。
(二)经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三)当年度企业支付技术转让合同的支付凭证和发票的复印件。
(四)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企业购买广州市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除上述材料外,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目的技术方案(双方盖章)。
2.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项目的费用清单(双方盖章)。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企业,追回已补助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请科技成果交易补助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科技行政部门、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科技成果交易补助活动中存在渎职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