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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无线电管理收费指南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07-09-11 16:00:00

广州市无线电管理收费指南

  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讲价费[1998]218号文件及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价[1998]12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经广州市物价局核发的广东省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穗字WW-01号、穗字WW-02号)批准,特拟定本指南,以便各有关单位知照执行。 


  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原则和属性: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有偿使用。无线电管理收费属于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无线电管理收费的种类:


  包括三项: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三、各项费的征收标准:


  (一) 注册登记费:按每证15元收取,遗失补领按每证15元收取。


  (二) 频率占用费标准按以下《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执行。(见附表①、②)


  (三) 设备检测费标准(常用)


  1、甚高频、特高频手持对讲机 40元/每台


  固定式、车载式以对讲机 80元/每台


  2、长、中、短波电台 200元/每台


  3、寻呼发射机 200元/每台


  4、微波机、卫星地球站 200元/每台


  四、征费时间及计费方法:每年第一季度为征费时间。频率占用费自频率分配或指配之日起按年度计收。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收,超过三个月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收,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如使用单位的设备数量减少(包括报停、报失、报废),应及时局面报告我办并输有关手续,当年所缴纳的频率占用费不予退款,按上述计费方法,在来年的收费中扣减。


  五、滞纳金:应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缴纳。逾期不缴的,从当年四月一日起按日增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半年不缴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收回所指配的频率,吊销电台执照,并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其它频率使用的设台申请。


  六、下列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


      (一)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


      (二)国防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电台;


      (三)公安、武警、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劳教、监狱、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


      (四)防火、防汛、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及安全导航电台;


      (五)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


      (六)业余无线电台;


      (七)农民集资历办的电视差转台。


  上述部门和单位设置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要按规定缴纳足额频率占用费


  七、下列电台减半征收频率占用费:


  用于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减缴频率占用费,减缴幅度为50%。


  八、缴费方式:按市财政局规定实行银行托收方式。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携电台执照前来我办开具财政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前往指定的金融机构缴齐款项,带缴款回执及电台执照来我办理年审手续。


  九、在缴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缴费单位或个人必须先按收费部门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复议或通过人民法院裁决。


  附表1:


  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

序号 台(网)种类 收费标准 备注
1 蜂窝公众通信 基站

100万元每兆赫(全国网)

50万元每兆赫(跨省区域网)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手机 50元每台 由经营单位向用户统一收缴
2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5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1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2000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3 无线寻呼系统 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由省级无委收取

20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4 无绳电话系统 150元每基站 由省级无委收取
5 电视台

10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万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1万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50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中央级电台、电视台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其它由省无委收取。
广播电台

1万元每套节目(中央台)

5000元每套节目(省级台)

500元每套节目(地级台)

1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

6 船舶电台(制式电台)        *
1600总吨位以上的船舶 2000元每艘
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 1000元每艘
20马力的渔船 100元每艘
7 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1、固定翼飞机  
27吨以上 3000元每架
5.7吨至27吨(含) 2000元每架
5.7吨(含)以下 1000元每架
2、旋翼飞机 500元每架
8

除以上栏目外1000MHz以下的

无线电台

 

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 

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

 

 

 

1000元每频点

100元每台

*
9

微波站

工作频率 10GHz以下

工作频率10GHz以下

有线电视传输(MMDS

 

4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2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6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
10 地球站 25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
11 空间电台 500元每兆赫(发射)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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