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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07-12-12 16:00:00

关于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加快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人事部将组织开展第八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设站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和初审意见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三)人事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批准后,下发设站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各申请设站单位要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佐证材料一般不超过20页。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工作,向申报单位详细介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条件、相关要求和管理制度。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认真进行初审,严格把关,优先考虑参与国家重点科研、开发项目或国家重点发展行业的单位。

 

  国家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将定期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四)请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初审意见、各申请单位的《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见附表,表格可从国家人事部网站:www.mop.gov.cn下载)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并附电子文档。

  联 系 人:仲笑林  薛万里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博士后处

   邮     编:100013

   联系电话:010-84214785,84226942

   传    真:010-84212023

   E-mail:boshihou@mop.gov.cn

   附表: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

 

                             人  事  部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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