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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信息办 发布时间: 2007-01-29 16:00:00

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
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环节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流程,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2005〕62号),现将《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市信息办联系。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全面考核信息化项目设计、实施、监理、管理等工作,分析项目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效果,规范项目验收流程,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工程管理》(国标委高新〔2003〕7号)、《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11号)和《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2005〕62号),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立项审核通过,由广州市财政投资新建、扩建信息化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验收。按项目的投资额度将信息化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大型项目和重大项目三类:

(一)一般项目:总投资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

(二)大型项目:总投资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项目。

(三)重大项目:总投资金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项目。

第三条 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是指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信息办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承建、监理、测评等单位,对项目立项、招投标和实施过程以及工程质量的认定。

第四条 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应当结合项目的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做好验收的组织和决算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和市信息办必须按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具体规范由市信息办另行制定)及相关标准、规范按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条 一般项目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大型及重大项目验收由市信息办负责组织。信息化项目经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六条 大型及重大项目验收需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信息工程测评机构进行相应的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验收的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所有工程并达到测评要求后,必须向市信息办提出验收测评申请,市信息办委托招标选定的信息工程测评机构对项目实施测评。

信息工程测评机构在测评实施前将测评方案提交给项目建设单位且在完成验收测评后将项目测评报告提交给市信息办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 一般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报告报市信息办登记备案。

大型及重大项目由市信息办依据经市信息办审核通过的项目方案及项目审核意见、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财政经费批复和项目测评报告等内容组织验收。市信息办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没有通过的,市信息办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验收。

第八条 大型及重大信息化项目工程尾款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大型及重大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的,由市信息办核发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证明,项目建设单位凭该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支付工程尾款的手续和项目决算手续。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通过证明由市信息办统一印制。

第九条 一般项目的验收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大型及重大项目验收的首次测评、验收费用由市信息办统一支付,并列入其部门预算。信息化项目未能通过信息工程测评机构测评,要组织二次及二次以上测评的,二次及二次以上测评费用由项目承建单位承担。

第十条 市信息办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在验收过程中违反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责令其整改,并按第五条规定重新组织验收。

违反本办法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及监察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项目建设单位自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项目验收登记备案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未经验收通过却将信息化项目正式交付使用的;

(三)项目建设单位未经验收通过却支付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尾款的;

(四)其它由于项目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信息化项目无法进行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

对于逾期不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广州市一级财政预算单位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造成公共财政损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承建单位的经济纠纷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如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信息化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下一年度申请信息化建设预算时,要以书面形式说明该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要从严把关。

第十二条 验收资料齐全并符合验收条件,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不办理验收备案或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区、县级市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一般项目、大型项目、重大项目的划分可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定义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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