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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07-03-01 16:00:00

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各有关高校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营造和搭建省部产学研合作的良好环境和平台,探索省部产学研合作的新模式、新机制,高效有序地引导部属高校加强与广东省各地区、各类科技园区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部属高校科技成果到广东转化,决定开展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现将《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合作协议》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广东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粤府[2006]88号)的精神和要求,为更好地鼓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它国家重点建设高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到广东开展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工作,建设创新型广东,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高等学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的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加速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是指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和技术创新氛围,能够为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提供资金、场地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并在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园区或企业等。
  第三条 开展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是推进广东省产业界与部属高校合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营造和搭建省部产学研合作的良好环境和平台,引导部属高校加强与广东省各地区、各类科技园区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构建区域或领域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部属高校科技成果到广东转化,提升广东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探索建设高水平大学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经验和做法。
  第四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由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部产学研办)组织认定和考核。

  第二章  认定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的认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市、区和镇。主要指具有一定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并取得了较好合作成效,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有长远发展规划、具体实施方案和较完善配套措施的市、区和镇。
  二、省部产学研结合研发基地。主要指由部属高校与广东的企业、研究院所或地方政府联合建立的产学研结合研发中心、科技创新平台或研究院。
  三、省部产学研结合产业化基地。主要指与部属高校开展产学研结合,承担了部属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并具备了规模化生产条件的广东企业或科技园区。
  第六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必须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在资金、场地、人才、技术创新氛围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上能够支撑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具体要求如下:
  一、省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市、区和镇认定条件
  1、政府出台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配套政策;
  2、制定了产学研结合长远发展规划、工作方案或专项计划。政府财政投入经费设立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针对本地产业发展需要,与部属高校或省属重点高校签定全面产学研合作协议;
  3、政府成立或指定专门的产学研结合组织协调机构。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有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产学研结合工作。
  二、省部产学研结合研发基地认定条件
  1、已建立校(研)企产学研战略联盟机制,并针对区域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
  2、部属高校作为技术提供方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研发团队和管理团队,并有固定的研发人员参与基地建设;
  3、技术需求方应有明确的技术需求,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能为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良好的研发条件;
  4、研发的技术和产品具有国际先进以上水平,完成后能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省部产学研结合产业化基地认定条件
  1、部属高校作为技术提供方应具备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并有固定的研发人员参与基地建设;
  2、技术需求方具备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有专职领导和固定工作人员负责产业化基地建设,产业化配套资金落实;
  3、产业化基地从事的产业特色明显,产品市场规模大,生产技术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当前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0%以上,通过实施后,产品技术水平超过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市场占有率达20%以上,具有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4、产业化基地能够为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良好的生产条件,生产规模5亿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申报和推荐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实行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申请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填写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申报书,向本地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示范市、区和镇的需提供本级政府的申请报告;
  2、申报书面材料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档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应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省部产学研办。
  第九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申报书;
  2、示范市、区和镇提供的本级政府申请报告;
  3、示范基地建设的可行性报告(含建设方案);
  4、示范基地与高校合作的证明材料;
  5、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资金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证明材料;
  6、申请企业需提供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7、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十条 认定程序
  1、省部产学研办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论证和评议,由专家组根据考评情况提出论证意见;
  2、省部产学研办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提出认定审核意见;
  3、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由省部产学研办和省科技厅联合下文认定;
  4、经认定的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由省部产学研办和省科技厅颁发认定证书,分别授予“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XXX示范市(区或镇)”、“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XXX研发基地(中心、平台、研究院等)”和“广东省教育部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XXX产业化基地”牌匾;
  5、省部产学研办对认定后的产学研示范基地将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第四章  主要职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在省部产学研办及相关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以加强产学研合作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充分发挥集聚、辐射和示范效应,引进部属高校科技成果和智力资源,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改善自主创新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二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要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新思路,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总结、推广和交流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为国家和广东省的产学研合作工作积累经验。
  第十三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标,积极争取国家、地方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支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建设基地,通过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联合创新,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实现产业化。
  第十四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采取属地管理,省部产学研办授权相关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对产学研示范基地进行管理。有关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将产学研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科技管理工作中,对产学研示范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并对产学研示范基地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各地方和高校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支持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内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十五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计划,年底要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将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报相关地方(高校)科技主管部门,同时上报省部产学研办备案。
  第十六条 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采取动态管理。省部产学研办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产学研示范基地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工作开展好的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省部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产学研示范基地,将警告直至取消其产学研示范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部产学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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