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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06-06-15 16:00:00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2005年10月28日    粤发〔2005〕15号)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国有企业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和影响力明显增强,国有企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产权制度改革不深入、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我省国有经济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加快建设经济强省,构建和谐广东,现就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目标
  1.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强化财务监管为突破口,以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为根本出发点,结合实际,抓住机遇,采取一切有利于搞好国有企业的政策措施,坚决消除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思想束缚和体制障碍,充分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提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关键领域的控制力;坚持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有机结合,建立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坚持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和企业积极探索改革的新思路新举措;坚持改革发展稳定协调推进,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结合起来。
  2.深化改革的主要目标。未来五年,着力推动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新突破,完成新一轮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努力打造若干营业收入超千亿元的国企“航母”,一批营业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群体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单打冠军”;基本完成大中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实现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国有企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加快推进配套改革,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实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资产和管人、管事职能的统一。
  二、加快推进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3.推动国有资本向基础产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围绕增强我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从提高产业关联度、优化配置资本、合理构建体制等要求出发,以出资者为主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资源,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供水、供气等市政公共设施,钢铁、石化、医药和重大装备制造业等重要产业,以及新兴战略性产业等领域集中。对一般竞争性行业,实施分类指导,放开搞活,对缺乏竞争力的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
  4.着力打造大型化、综合化、国际化、竞争力强的国企“航母”。鼓励大型优势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范围领域的资产重组,扩大经营规模。加快分离辅业,集中力量发展主业、突出主业、做强主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在突出主业的同时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拓展发展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优势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拓展融资渠道,增强企业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大型优势企业积极发展行业间优势互补的协作关系,与中小企业开展多种类型的合作,逐步形成以大型优势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产业化协作的产业组织体系。
  5.稳步推进省属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与产业结构优化相结合,以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为核心,进行产业板块调整,推动省属国有资源更多地向优势产业和优势企业集中;按照做大做强主业的要求,推进主业不突出的管理型企业尽快转型为主业突出的经营实体;根据规模化、集约化、合理化的原则,提高企业专业化和综合化水平,加快企业内部结构重组;在板块调整和重组过程中,要按照“成熟一个、操作一个”的原则,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兼顾稳定,稳步推进。
  三、进一步深化产权多元化改革
  6.多种形式推进产权多元化。不限改革模式,大胆采用经过实践检验的成功经验。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增量资产奖股、改制上市、股权置换、整体转让等多种有效形式,着力解决国有企业产权归属不清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企业制度的创新。
  7.分类实施产权多元化改革。对少数需要国有经济继续保持控制地位的企业,实行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鼓励其他经济成份参股,优化企业股权结构;对主业突出、竞争优势明显的国有大型企业,采取引入战略投资者和重组上市等办法加快改制,根据行业及企业情况实行国有相对控股或参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对资产和业务分散、缺乏竞争优势的竞争性领域大型企业,鼓励引入非国有投资主体实行改制;国有中小企业原则上实行整体改制,鼓励企业员工、经营管理者和民资、外资参股、控股;鼓励科技型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实行科技人员以合法持有的技术入股和经营管理者持股,加快改制步伐,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积极性。
  8.依法规范产权改革。产权改革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把好清产核资关、财务审计关、资产评估关、方案审核关、民主决策关,加强对改革的规范管理和全过程监督,落实和保护出资人、债权人、职工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全省产权交易市场资源整合,加快南方联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或鉴证制度,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确保产权改革健康有序进行。
  四、以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9.建立科学规范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责权利关系,形成各互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防止内部人控制,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减少董事会与经理层 任职,逐步实现企业决策层和执行层的分离。引入外部董事,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外部董事要专业、诚信,尽职尽责。健全监事会规章制度,落实监督职责。探索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党建工作新机制。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新模式,依法深入开展厂务公开工作。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探索改进新时期企业党、工、团等机构设置和活动的新形式。
  10.完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体制。按照党管干部和谁出资、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出资者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依法聘任经营班子成员。对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要注重经营管理才能、实绩、廉洁自律和职业操守,选拔一 批进取心强、风险控制能力强、对市场机会反应敏捷和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的高素食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以及经营管理者。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考核评价体系,逐步试行任职资格制度。加快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逐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者选拔从组织直接委派向市场优先、组织考察选聘转变。
  11.建立健全监督追究制度。改进和完善企业监督体系,加大出资人监督力度,研究使监事会工作与纪检工作、经济审计工作等形成有效合力的途径和方式,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建立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监督失职等重大事项个人责任追究制度,对董事会成员实行以资产保值增值和重大经营决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按履行出资者职责、决策表决情况落实个人责任;对经理层成员实行以经营目标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按经营目标实现程度和岗位分工落实个人责任;对监事会成员实行以履行对企业经营决策活动监督责任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按确保股东权益不被侵犯的原则落实个人责任。
  12.优化企业治理环境。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真正成为适用市场竞争的法人实体。积极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革,集中有限资源发展主业,提高企业资源配置效率。努力消除企业外来干预,确保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权责机构的相对独立,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推动企业在战略、体制、财务、文化等方面的整合,使企业尽快达到战略统一协同、体制运转高效、财务规范安全、文化认同融合等目标,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五、以完善企业激励机制为重点加强企业管理
  13.通过增量资产奖股等有效形式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鼓励发展态势良好、已基本完成产业结构调整和管理架构重组的竞争性大中型企业探索增量资产奖励股权的有效形式,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给予增量资产股权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对经营管理层实施期权奖励,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推广至其他具备条件的公司。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长效激励机制的其他有效形式。
  14.继续深化企业劳动用工、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形成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实行企业管理人员市场配置、竞聘上岗,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评,依据考评结果进行奖励、处罚或淘汰。建立择优录用、优胜劣汰的用工制度,优化劳动组织结构,按岗聘员,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办法,积极引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与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继续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
  15.全面加强企业管理。优化管理体系,减少管理层次,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管理效率。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控制在三级以内。强化企业战略管理,提高决策水平。建立健全企业市场经营风险防范机制,增强企业诚实信用、守法经营意识。建立健全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完善资金调度内控和监督制度。推行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杜绝会计造假行为,确保企业财务数据真实可靠。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堵塞管理漏洞。推广经济增加值管理、现金流管理、供应链管理等现代管理办法,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
六、以强化财务监管为突破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6.健全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加快市级国资监管机构的组建工作,经批准不单独设立国资监管机构的,要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加强对县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积极探索县属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7.完善和落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各级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者选择、重大决策、收益分配等出资人权益。省监管企业不再区分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集团;被监管企业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经省国资委授权,被监管企业拥有一定的资产处置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和落实国资委监管职能,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完整和统一。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国资委依法行使职权,配合国资委抓好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要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接受监督。
  18.加快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加快建立财务监管、企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经营者考核和收入分配、产权转让和资产评估、审计和收益收缴、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事会管理、企业改制重组等相关制度,构建国有资产监管的制度体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重点抓好企业财务监管制度、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动态监测、会计核算监督、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内部审计等基本工作制度,建立影响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重大财务事项的及时监控和在线监管制度,加强对企业投资、担保、抵押等行为的监管,严禁企业参与外汇、期货、期权以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投机性交易,强化对出资人财务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积极采用经济增加值等考核办法,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企业领导人员任(聘)免直接挂钩,对考核不合格企业的主要领导要及时调整。正确处理好收入分配中的各种关系,建立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审计、跟踪监管体系和工资收入分配的正常增长激励机制,控制工资成本过快增长;加强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预算管理,监缴国有资产的收益,监督国有资产的使用,加快建立以国有企业资产收益为核心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和使用,国资委和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执行。积极探索建立国有金融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监管制度。
  七、加大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支持力度
  19.支持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大型企业产权转让优先考虑战略合作伙伴。企业选择战略合作伙伴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经省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支持非主业企业按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利用国家主辅分离政策加快改革步伐;对一些经营业务范围较宽、主辅业界线不易界定的企业,原则上可作为辅业企业,按国家主辅分离政策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层和业务骨干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个案企业可不作限制;对于列入辅业改制范围实行经营管理层(员工)持股方式进行改制的,产权交易方式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决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并经产权交易中心办理鉴证;民营企业收购和兼并国有企业,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涉及的工商、税务、土地变更和房产、车辆过户等登记收费,只收取工本费;产权交易、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收取。
  20.加大工商、税务政策扶持力度。各类投资者并购、参股国有企业,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资质、产品商标等,在有效期内按国家规定办理确定手续;原企业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期满的且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继续享受至期满;投资者注资额占总股本30%以上并安置原企业职工占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重组企业,重组后企业缴纳所得税增量地方留成部分形成的收入由地方政府以财政扶持的形式连续两年拨付给企业使用。
  21.加大土地、房产政策扶持力度。改制企业符合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规定的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回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得出让价款经批准后可按50%——100%的额度返还给改制企业,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对于国有困难企业的改制,其土地出让金按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处置的,经批准最高可减免50%土地出让金,减免部分作为国有资本再投入;按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经精辟子可免缴前三年的土地租金。对国有企业之间的资产和债务重组涉及房产产权变更的,以及企业整体改制后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的,不视为转让行为,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22.支持企业债权债务处置。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中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产挂帐等按有关规定报批冲帐。对在改制时不能及时处置的不良资产,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权持有单位通过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协议的方式规范处理。依法落实金融债务,防止恶意逃废债务。鼓励企业与金融机构加强沟通协作,充分用好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采用折扣变现、以资抵债、债务重组、资产打包出售等有效方式妥善处理金融债务。
  23.支持困难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要立足通过盘活国有存量资产解决,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工安置的政策引导和财政扶持。
  24.支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企业所办中小学校及公检法机构,应按照多种形式、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从企业分离,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鼓励企业自办的其他社会职能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企业职工生活用电、用水全面实施社会化管理,有关资产一次性移交供电、供水部门;有关改造费用主要由产权单位与用户共同承担,供电、供水部门予以支持;具体办法由移交地国资监管机构和供电、供水部门共同制定。
  25.支持企业退休职工社会管理。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改制、退出市场企业退休人员优先纳入街道、社区管理。对街道、社区管理服务条件还不成熟的,以及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继续由企业或其主管单位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移交。
  26.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强服务,减免费用,鼓励优质国有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支持优质国有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融资券,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改善企业资本结构、促进企业改制和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7.加大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资金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重点用于扶持国有企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发、试验和技术改造以及信息化建设,特别是挖潜改造。省政府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用于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改造与发展。
  八、加强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造工作的领导
  28.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国有企业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负责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组织、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民政、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组织实施相关改革措施,抓紧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形成改革合力。企业领导人员要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做好职工思想发动和组织宣传工作,引导广大职工参与改革、支持改革。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确保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并加强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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