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预征集广州市“补改投”成果转化合作机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补改投”试点工作办法(试行)》(穗科规字〔2026〕1号,以下简称《工作办法》)有关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加强对早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我局现组织开展广州市“补改投”成果转化合作机构(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合作机构)的预征集工作。
一、成果转化合作机构职责
成果转化合作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投后股”模式下“补改投”项目的推荐单位和出资单位(可为单一单位或联合单位),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项目投后赋能和投后管理,参与更新维护“补改投”项目库。
二、成果转化合作机构预申报条件
成果转化合作机构预申报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高校、科研机构、概念验证中心、科技服务机构等。同一申请单位只能申请成为1家成果转化合作机构,且该单位不得再以成员单位身份参与其他联合单位的申报。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投资赋能等经验,并提供近3年孵化、培育、引进企业的相关案例。
1.申请单位应具有较为健全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管理人员,具有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经验,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R&D经费(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超过3000万元;承担50项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承担50项以上横向项目或产业化项目;完成20项以上技术转移对接服务或培育孵化产业化项目。
2.申请单位应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成熟的投后管理和赋能能力体系,注重早期投资生态建设,系统化赋能被投企业。
3.申请单位应具有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储备项目应不少于30个,满足《工作办法》第八条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成果转化合作机构自有科研团队或学生等人员1,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成立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项目;成果转化合作机构自有专业团队经过调研论证遴选后,且以自有资金投入的,具备较好应用前景的项目;成果转化合作机构经过调研论证遴选海外、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项目。
注1:成果转化合作机构自有科研团队或学生等人员,是指成果转化合作机构认定的在编员工或学生等人员。
(三)申请单位应具备《工作办法》要求的配套出资能力,即与市科技局按1:1比例出资,单个科技成果转化“补改投”项目最高出资200万元,且每年能配套出资3000万元以上(合作期限为3年)。申请单位的出资来源应为自有资金2或可依法支配的资金,如横向项目经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产业资本、关联单位管理的基金等,不允许以财政资金出资。
注2:自有资金,是指企业自身拥有所有权、可自由支配且无需偿还的资金。
(四)申请单位运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纳入失信惩戒对象或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预征集程序
(一)申请单位提交成果转化合作机构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单位简介、“补改投”工作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科技项目管理情况、投资赋能案例、出资能力证明、运行状况、储备项目等。
(二)条件审核。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形式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重点在于确认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既定的申报要求。
(三)现场交流。市科技局相关处室邀请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合作面谈,按照成熟1家确定1家的形式确定。具体分工如下:
四、其他说明
诚邀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概念验证中心、科技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港澳及海外成果转化合作机构等应征。有意向的单位请于2026年8月21日前提交成果转化合作机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至广州市科技项目评审中心,我局将视材料提交情况分批安排现场交流。
广州市科技项目评审中心咨询联系人:蔡丹敏,020-83588209;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警安街1号第12层。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