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务动态 > 通知通告 > 文件公告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19-05-21 01:47:43

穗科字〔2019〕168号

各相关机构:

  《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为配合“负面清单”的实施,确保财政科技经费能够“放得下,管得住,用得好”,提升创新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提升科研资金绩效的通知》(粤财教〔2018〕394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穗文〔2017〕34号)、《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字〔201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的有关工作要求(适用范围与“负面清单”一致)通知如下。

  一、落实监督主体责任

  各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共建机构)是本单位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监督工作以各合作共建机构自我监督为主。各合作共建机构应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对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负责,并确保自我监督目标的实现以及监督结果的有效应用;各项目负责人是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合作共建机构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强化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经费管理。

  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一)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各合作共建机构要制定完善本单位内部财务、科研、人事、资产、采购、成果转化等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编制、统筹使用、调整调剂、绩效分配及结余经费使用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要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岗位分离、内部约束的审计、纪检监察机制,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确保下放的管理权限接得住、管得好。

  (二)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督机制。各合作共建机构要建立健全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财政科技经费的日常监督。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监督工作,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财务审计、绩效评估评价等方式实施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三)建立经费使用内部公开制度。各合作共建机构要主动公开财政科技经费预算、预算调整、经费使用、相关项目进展、研究成果等情况。

  (四)建立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合作共建机构应当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做好记录和说明,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或共建协议要求,定期报告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三、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各合作共建机构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树立“花钱问效”的责任意识,体现“谁支出、谁负责”,强化预算和绩效管理双约束。要按照财政经费使用要求建立全流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包括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明确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并选择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强化经费使用绩效运行监控,规范开展绩效评价以及落实评价结果的应用等,增强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益。

  四、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

  各合作共建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的主体责任,将相关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督促其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防范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研发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编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积极履行或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对涉及本机构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职责,并落实处置措施。

  五、做好科研人员服务

  (一)加强财务知识培训。各合作共建机构应加强对科研人员的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及财务知识培训,使科研人员明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了解财务管理基本知识,避免财政科技经费违规使用的风险。

  (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各合作共建机构可逐步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审计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确保经费预算合理、支出规范。

  以上要求请各合作共建机构认真落实,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合作共建机构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自我监督责任落实较好的合作共建机构一定期限内免除现场检查,对自我监督责任落实较差的将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依据。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5月17日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