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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为科技自立自强注入强大力量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1-09-16 18:00:14

  七月一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讲话中再次提到了要推进科技自立自强。之前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七月一日是我们党的百年华诞,也是《广州科技创新条例》正式实施之日。在历史与当下的时间交汇点,作为一名党员,也作为一名科技工作者,不禁思索,要推动科技自立自强,当下最需要一种什么力量?

  推动科技的自立自强,需要强大的制度力量。国内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曾指出: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主要力量,不是技术自身的演进,而是有利于创新的制度安排。如果热心于发展技术产业,就首先应当热心于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建立起有利于技术发展以及相关产业发展的制度。因为有了这样的制度安排,才会产生推进技术进步和相关产业发展的最强大的动力。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强市,近年来广州的科技创新工作一直都是制度先行,从2013年制定出台第一部科技综合性立法《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简称“老条例”),到2019年出台全国首个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政策,科技创新的制度安排一直都在奋力跟紧科技创新日益加快的步伐,致力于形成全面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基础,不断优化创新的制度环境,从而形成源源不断的推动力量。

  汇聚强大的制度力量,需要科技立法的保障。科技部贺德方秘书长在上海演讲时提到“科技创新的制度环境应该是战略规划、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内部制度的有机整体,战略规划是一个国家科技领域的方针、原则和总体部署,为科技领域制度环境建设的方向和要求,提供宏观的指引。法律法规是相对成熟稳定的归置科技活动的规范,落实战略的制度保障,具有管全级、管长远的属性,政策措施是具体举措具有相对灵活性。” 推进科技自立自强,不仅是我们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迫切需要,也是今后科技事业的发展方向。可见要实现高水平自立自强,广州的科技创新工作最需要用立法落实“方向”,对科技创新进行综合性立法也成为应有之义。自2016年“老条例”进行执法检查后,市人大对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议,再经过立法后评价、配套的科技政策体系评估、吸收融入市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一系列调研论证工作后,2019年正式开启了“老条例”的全面修订工作,到2021年7月新的《广州科技创新条例》正式实施(简称“新条例”)。“新条例”虽然在名称上比“老条例”少了两个字,但内容上却大大丰富了,基本上将广州“十三五”期间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规律、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且行之有效的做法、举措、经验都融入到立法中来了。“新条例”不仅仅涉及到科技,也与经济、社会、民生、金融、文化等领域的内容紧密联系,进行了全面系统性的谋划和统筹,从而为各项制度的严格落实提供了法律保障。

  构建全面的立法保障,需要科技政策的配套。科技综合性立法为推动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未来广州科技创新工作的总纲。但在总纲的引领下,还需要持续出台和完善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优化创新的创业环境,形成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体系。在“新条例”发布会上,市科技局的有关同志也提出今后将围绕《条例》梳理和构建新时期“1+5+N”科技创新法规政策体系,并将以此为框架,抓好政策文件的设立、修改和废止,不断丰富和完善广州科技创新法规政策体系。

  科技自立,创新自强。让立法为广州的科技创新事业保驾护航,在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征程中乘风破浪,奋力书写新的华章!

  (孟凡立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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