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贯彻实施《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 > 《条例》解读

用信任“加力” 以监督“兜底”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2021-09-16 18:00:14

  7月1日,修订后的《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是未来广州科技创新工作的总纲,以“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普惠公平的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营造最具活力的创新环境,必将引领推动广州科技创新阔步向前。

  一是保障再“加力”,全面激发创新主体活力。科技项目承担者勤勉尽责仍不能完成,符合条件可免责。相比原《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删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专章,新增了系列免责条款,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尽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成果转化中已尽责但未达预期效果或发生损失的、科技管理人员推进科技创新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的,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免责,体现《条例》对科技创新促进和保障的原则,营造宽松的创新环境。《条例》明确政府部门在推进科技创新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各类创新主体的权利,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科技创新工作。

  二是奖励再“提升”,切实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条例》将国家、省修订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和原《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的重点予以凝练,形成了“成果转化”一章,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难点、关键点提出具体规定:一是促进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扶持技术经纪行业发展。二是明确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对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成果完成人在完成职务科技成果后,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告;所在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应当告知成果完成人。三是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或者工资总额基数。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依法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长期使用权。

  三是监管再“优化”,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管机制。《条例》对近年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项目管理改革的举措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一是强化科技计划项目自主权。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间,科技人员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自主组建科研团队。二是优化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简化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推行实施科技经费负面清单、包干制等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管理模式,并对经费调整作了具体规定。三是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结果为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监管体制。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承诺、审核、信息共享等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对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对守信行为给以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通过部门间监督检查结果互认等方式避免对科技创新活动的行政干扰,健全科技项目立项、执行、验收等制度。审计部门依法开展科技项目审计工作,避免重复审计。

  (方春祥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监督处)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