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典型案例发布
【案例一】
某企业聘用某外国人来华工作,为其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申请人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申请人按照《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办理要求,提交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工作资历证明、体检证明、聘用合同、护照、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等材料,并对最高学历、无犯罪记录予以承诺。经审核符合条件,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决定机关准予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
案件分析:
本案中,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中有关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规定,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高精尖缺”外国高端人才,符合国家引进外国人才重点和目录及有关条件的,确定为A类。其中,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为条件之一。该申请人符合上述条件,可确定为A类。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有关规定,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中“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可采用承诺制。
在此提醒,由于申请人以劳动合同上的薪酬作为承诺达到外国人工作许可A类条件的主要佐证材料,在申请人办理工作许可延期时需提供个人完税证明,证明申请人已按照劳动合同上载明的薪酬标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延期时未能提供有关完税证明,将影响申请人再次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案例二】
某体育活动策划有限公司聘请某外国人担任网球教练,为其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该公司经营范围涉及体育培训,并在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中提及开展有关青少年网球拓展项目。按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决定机关要求,该公司提交了教育部门审发的《办学许可证》,经审核符合条件,准予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案件分析: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于2021年8月公布的《关于坚决做好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广东省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粤教策〔2018〕6号)的要求进行审批,发放办学许可证,确保证照齐全。
在此提醒,面向青少年开展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合法聘用外国人从事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