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华南生物医药研究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国际生物岛螺旋四路1号、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83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理。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柒仟叁佰伍拾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军事医学科学院。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本着“姓军为战,强军为民”的原则以及贯彻落实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战略,全力打造4个国家级中心,集中产出一系列惠国、强军、利民的重大实用性产品;造就以多名院士领衔的一支具有创新活力、朝气蓬勃、梯次合理的国际性人才团队;锻造一支能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热区卫生保障的军民融合保障力量;支撑国际生物谷催生一批健康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成就具有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国际化企业航母集群,为广州引领我国干细胞产业发展、引领我国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引领生物科技革命发展、保障我国生物安全,有效推动“珠三角”国家战略发展实施,实现强国强军目标作出应有贡献。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以生物医药相关技术为核心,围绕国防安全和生物医药健康产业,重点开展细胞与干细胞临床治疗、康复及抗衰老技术、药物、医疗器械、诊断试剂、营养保健、疫苗、生物制品等几乎涉及生物医药所有领域的创新研发、技术服务、政策咨询、检验检测、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产品生产等业务,为华南地区生物安全保障和广州市健康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发挥党组织的引领和监督作用,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与行政领导及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思想建设和清政廉洁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确保本单位建设发展的正确方向,以高质量的党建助力高质量的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党支部发挥作用主要依赖于支部委员会及广大党员,以党章和支部工作条例为依据,通过强化党的领导、开展组织生活、落实组织纪律、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打牢党支部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和廉洁建设,为本单位建设不断输入正能量,凝聚新力量,发挥新作用。积极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决策。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有关加强党的建设,强化组织功能,全面覆盖领导的指示要求;
(二)严格按党章和支部工作条例落实组织生活制度、活动制度和纪律制度;
(三)坚决完成市科技局机关党委下达的有关组织建设各项活动、任务和要求;
(四)坚决完成上级对基层支部和普通党员联系群众、发动群众、服务群众的要求,确保党组织与科技人员保持密切、畅通、和谐的关系;
(五)切实发挥支部的政治功能,不断强化本单位各级各类人员的政治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不发生有负面政治影响的人和事。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二)政府资助;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为本单位提供开办资金和相关运行经费;
(二)支持本单位管理层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三)对本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四)对本单位的年度报告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定期对本单位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效果进行评价;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华南生物医药研究院院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决策机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的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有关行政执行的重要问题和本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年度总结及重要工作的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4.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预算方案;
5.组织并实施绩效考核;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8.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9.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产生方式及任期
本单位院长由军事医学科学院提名、举办单位行政任命;本单位副院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由研究院聘任。研究院内设机构负责人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三)考核
本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方案依据当年度实际情况制定。
(四)议事规则
实行院长负责制,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做到决策程序化、规范化和民主化。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管理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机构设置:综合办公室、财务部、业务部、保障部、GMP实验室(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简称“GMP”)、临床前研究室、生物药及诊断试剂研发实验室、生命组学融创中心、华南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研究中心9个内设机构。
(二)产生程序:本单位设院长1名,由军事医学科学院提名、举办单位任命。设副院长1名、每个中心设主任1人、综合办公室设主任1人,由院长任命。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由本单位聘任。各中心除主任外,原则上仅设置1名副主任和中心办公室,具体配置根据实际情况执行,中心人员由中心主任聘任。
(三)议事规则:各部门在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及支委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各部门在部门负责人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根据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本单位主要服务对象为党政机关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其权利是:
(一)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赋予的权利;
(二)依法享有本单位提供的业务范围内相关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服务对象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支持、配合本单位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资料或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服务对象对本单位正常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服务对象可以对本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本单位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管理下,以保障华南地区生物安全和推动广州市健康产业发展为目标导向。根据单位的发展规划及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以绩效考核和专项激励为抓手,围绕工作职责,制定并执行各项工作实施计划。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相关财经法规,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做到专款专用、依法使用,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单位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资金使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法人登记事项;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章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20日经华南生物医药研究院院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华南生物医药研究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1月1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