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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制定《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05-03-24 16:00:00
  广东省教育厅日前制定了《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以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其中规定了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的十种情形,当中就包括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退还学生部分或全部费用而拒不退费的、退费数额未达规定或借故拖延退费的、拒不受理学生退学申请的,由办学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暂缓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都适用本办法。
  
  下列情况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
  
  1、筹办期招生的;
  
  2、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3、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4、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5、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6、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7、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8、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
  
  9、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
  
  10、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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