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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时间: 2023-02-16 10:12:08

穗科规字〔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深化科技创新领域改革的部署要求,推动建立符合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2月9日  

 


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遵循科技创新发展规律,规范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科技计划是指围绕“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优化”全链条创新发展路径,设立的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企业创新计划、人才支撑计划和创新环境计划等计划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经一定程序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包括竞争性项目和定向组织项目。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晰、科学高效、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放管结合、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科技管理和资源配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任务书约定要求。

  第五条 按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其中,一般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重大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和评价相关制度,建设和管理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科技专家库;

  (二)研究提出市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组织项目征集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财政资金,开展项目实施管理,负责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终止和验收,收回财政资金;

  (四)对项目组织单位、管理服务机构和评审专家进行业务指导;

  (五)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组织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科技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广州市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经市科技局同意作为项目组织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集团、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并办理项目提交的申请,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实施管理、终止和验收等工作;

  (二)协助或受托开展项目、财政资金等管理,配合开展项目监督。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科技安全和伦理准则,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诚信等管理制度,作为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人责任;

  (二)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并提供必要的项目实施条件;

  (三)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办理项目变更、项目验收或终止,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履行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科技安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五)负责监督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的项目实施、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主持项目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项目实施,确保本人和研究团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相关规定行使人财物管理自主权;

  (二)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及时提交项目变更、项目验收或终止,按照规定做好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工作;

  (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是指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供支撑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协助建设和管理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科技专家库;

  (二)开展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评估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三)接受市科技局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及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项目征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需要,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的发展目标和任务部署,对竞争性项目编制申报指南,并通过市科技局官网等渠道公布。

  第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申报。为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或存在不宜公开竞争任务等情况,可采用定向组织的方式。

  第十三条 竞争性项目申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项目申报指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港澳地区相关机构,或在我市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申报单位不存在到期未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其中,申报单位为高校的,限制到二级院系;

  (三)项目负责人除两院院士外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在研和当年新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只能依托同一个单位,在广州市同一科技计划类别内累计不得超过1项;

  (五)项目不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符合相关部门查重规定;

  (六)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在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有关惩戒期内。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涉及行业资质、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等要求的项目,还应签订按相关要求办理的承诺书。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开展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市科技计划竞争性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材料评审、会议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一般项目采用材料评审方式;重大项目还须进行会议答辩,视情况组织现场考察。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开。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可对项目进行考察或核查,实施立项决策,并对拟立项项目名单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定向组织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经费预算的科学合理性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论证咨询。

  第十九条 项目拟立项公示至项目任务书签订期间发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预期代表性成果等实质性变化的,或者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注销、迁出、歇业、吊销、破产等影响履行任务书职责情况的,或者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处于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信用惩戒期内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任务书,完成任务书签订的项目视为已立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不予立项。立项结果予以公开。市科技局根据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拨付经费,项目实施期2年(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原则上采取分阶段拨付方式。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应提交年度情况报告,作为项目过程评估和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从项目实施期满一年起,每年对照任务书提交上一实施年度情况报告。项目验收当年不需要提交。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市科技局可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抽取部分项目开展过程评估。对于分阶段拨付经费的重大项目,在拨付后续经费前须开展过程评估。

  第二十三条 项目过程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任务书计划进度实施情况、预期代表性成果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评估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终止。限期整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自市科技局发布限期整改通知书起3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只有1次机会。项目承担单位认为无法整改的,应在整改期内提出主动终止。未按期提交整改报告且未提交主动终止申请,或整改不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发起强制终止。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内,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名称、研究方向、预期代表性成果和预期一般性成果不予变更,其他需变更事项应通过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办理。因项目承担单位改制、更名、合并调整等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变更不属于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为重大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论证后提出申请,市科技局确认。

  (二)变更项目参与人员、技术路线、项目实施期为一般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办理。项目实施期原则上只能变更1次,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更新。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申请主动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项目且无法变更项目负责人,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市,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认为无法整改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实施强制终止项目:

  (一)项目承担单位不按规定或不配合过程评估、整改、验收、专项资金审计等相关事宜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市科技局的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注销、迁出、歇业、吊销、破产等情形,但未办理主动终止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诚信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整改不通过等其他原因需要强制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收到主动终止项目申请或提出强制终止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停止拨付项目尾款,向拟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和组织单位发送《项目拟终止通知书》,要求停止新增项目财政资金支出,配合开展专项资金审计。

  (二)组织专项资金审计,核定应退回财政资金额度。

  (三)对主动终止项目判定相关责任主体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必要时开展专家评审;对强制终止项目直接判定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四)公示拟终止项目无异议后,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同步公开终止项目。

  终止项目需退回财政资金的,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验收结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验收材料中涉及项目决算和科技报告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包括材料评审、会议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一般项目采用材料评审方式。重大项目采用会议答辩方式,视情组织现场考察。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市科技局综合专家验收评审意见,作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条 验收工作应当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结合项目年度情况报告,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等为导向,由专家实施综合评价,对项目实施主体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进行判断。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通过:

  1. 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全部预期代表性成果,并完成全部或部分预期一般性成果的;

  2. 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部分预期代表性成果,且预期一般性成果有重大突破或取得重大成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结题:

  1. 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部分预期代表性成果,且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

  2. 符合验收通过标准,但未按要求实施重大变更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

  1. 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全部预期代表性成果均未完成的;

  2. 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预期代表性成果未能全部完成,且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3. 经费使用发现有《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的不得存在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除以上情形外,由专家按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实施综合评价。

  项目申报指南发布日后所形成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科研成果,可列为该项目科研成果。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市科技局发放《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验收结余资金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任务书中有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相关规定的,按照项目任务书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当成果发生技术转移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以市科技局官网等作为公开公示渠道。拟立项项目、拟终止项目应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项目立项结果、项目验收结果、终止项目信息应公开,公开期限为30日。对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等不宜公示公开的项目,可不予公示公开。

  第三十五条 项目公示期间,与项目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须实名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明确复核的内容、理由并提供举证材料。同一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只能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一)提交复核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二)复核申请内容或者举证材料不全的;

  (三)对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受理的复核申请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需更正的项目予以更正。复核决定应当在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章  监督评估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对科技计划实施中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本市科技计划的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 项目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项目管理各级部门、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二)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三十九条 市科技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任务书约定对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自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实施惩戒5年,取消相关责任主体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领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资格。

  对发现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科研失信等行为,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开展分类绩效评价,并根据监督和评价结果优化项目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财政科研项目特别是非共识项目、自由探索项目、颠覆性技术项目或公认具有重大潜力价值的项目,只要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资金规范使用、坚守科研诚信和伦理底线,即使未能达到全部任务书指标要求的也不影响科研人员科研信用和日后申报、承担其他财政科研项目。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二条 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由本市负责管理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施,无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有我市相应配套资金的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赋予创新主体更大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市科技局可确定部分市科技计划项目纳入全过程管理简政放权改革(以下简称“下放项目”)。“下放项目”的遴选推荐、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由“下放组织单位”负责。“下放组织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按要求报送项目管理和绩效情况,配合市科技局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科技局遴选科研基础条件好、研究开发投入高、科研管理能力强的科研主体作为“下放组织单位”。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市科技局同意可以作为“下放组织单位”。市科技局定期对“下放组织单位”进行整体绩效考核和检查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授予“下放组织单位”资格和下一年度资金或项目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检查评估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违规使用的市财政资金予以收回。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印发前已立项的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原《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19〕3号)同时废止。


  全文下载: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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